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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前言……………………………………………………………………………………….II
引言……………………………………………………………………………………....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1
4 要求……………………………………………………………………………………..2
4.1 时间段划分…………………………………………………………………………...2
4.2 区域划分……………………………………………………………………………...2
4.3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2
4.4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2
4.5 噪声污染控制限值…………………………………………………………………...2
4.6 烟筒最低高度规定…………………………………………………………………...3
5 监测……………………………………………………………………………………..4
5.1锅炉烟气监测孔和采样平台…………………………………………………………4
5.2 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分析方法………………………………………………………...4
5.3大气污染物的过量空气系数折算值…………………………………………………4
5.4 氮氧化物浓度换算…………………………………………………………………...4
5.5 锅炉烟气排放的连续监测…………………………………………………………...4
5.6 锅炉其他污染物的监测分析方法…………………………………………………...4
6 标准实施………………………………………………………………………………..5
锅炉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按在用和新建、改建、扩建两类,规定了各类锅炉的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锅炉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污染物排放管理。采用甘蔗渣、锯未、树皮等生物质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采用燃油、燃气发电的机组参照本标准中燃油、燃气锅炉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
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的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468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I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50041 锅炉房设计规范
HJ/T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75
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T76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空气与废气监测分析方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
烟尘烟气测试实用技术(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锅炉
将燃料的化学能转化为热能.又将热能传递给水、汽、导热油等工质,从而产生蒸汽或热水的设备。
本标准中锅炉是以额定容量(产热量)确定其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0.7Mw的产热量相当于It/h蒸发量。
3.2
标准状态
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
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中所规定的大气污染物DB11/139-2002
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的数值。
3. 3
过量空气系数
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入炉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用“α”表示。
3.4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
对锅炉排放的烟气进行连续地、实时地跟踪监测,又称为烟气排放在线监测。
3.5
烟囱高度
从锅炉所在士0地表面至烟囱排放口的垂直距离。位于地表面以下的锅炉,其烟囱高度应扣除从锅炉所在地面至+0地表面部分。
3.6
高污染燃料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高污染燃料系指:原(散)煤、煤研石、粉煤、燃料油(重油和渣油)、硫含量>0.3%的蜂窝型煤、硫含量>30mg/m3的人工煤气等。
3. 7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市人民政府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十三条,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范围。在划定的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改造使用清洁燃料。
北京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范围为城近郊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它区域。
4要求
4.1时间段划分
4.1.1在用锅炉执行时间段
本标准中已批准的在用锅炉按两个时间段,执行对应的污染物排放限值。
第1时段:≤45.5MW的锅炉,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03年10月31日:
>45.5MW的锅炉,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05年10月31日。
第11时段:≤(45.5MW的锅炉,自2003年11月1日起。
>45.5MW的锅炉,自2005年11月1日起。
4.1.2本标准对新建、改建、扩建锅炉(含本标准发布之日前己获得批准的在建尚未投产使用的锅炉)
不划分时段。
4.2区域划分
本标准将北京市划分为A、B两个区域:
A区:城近郊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B区:除A区以外的其它地区。
4.3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和无组织排放粉尘限值见表1。
4.4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锅炉房排放废水中的污染物按《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冲灰、冲渣水必须回用。
4.5噪声污染控制限值
锅炉房噪声控制限值按GBI2348执行。
4. 6烟囱最低高度规定
4.6.1新建锅炉烟囱按GB50041执行。
表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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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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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
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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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煤锅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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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轻柴油、
煤油锅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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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锅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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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M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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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MW~45.5M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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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M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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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时段
|
II时段
|
I时段
|
II时段
|
I时段
|
II时段
|
全部时段
|
全部时段
|
|
烟尘
(mg/m3)
|
在用
锅炉
|
A区
|
100
|
禁排
|
100
|
50
|
50
|
30
|
30
|
10
|
|
B区
|
100
|
50
|
100
|
50
|
50
|
30
|
|
新改扩
锅炉
|
A区
|
禁排
|
|
B区
|
50
|
50
|
50
|
|
二氧化硫
(mg/m3)
|
在用
锅炉
|
A区
|
300
|
禁排
|
300
|
150
|
500
|
100
|
50
|
20
|
|
B区
|
300
|
150
|
300
|
150
|
500
|
100
|
|
新改扩
锅炉
|
A区
|
禁排
|
|
B区
|
150
|
150
|
150
|
|
氮氧化物
(mg/m3)
|
在用
锅炉
|
A区
|
300
|
禁排
|
300
|
300
|
300
|
250
|
200
|
200
|
|
B区
|
300
|
300
|
300
|
300
|
300
|
250
|
|
新改扩
锅炉
|
A区
|
禁排
|
|
B区
|
300
|
300
|
250
|
|
烟气黑度
(林格曼,级)
|
全部
锅炉
|
全部
区域
|
1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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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组织排放粉尘(监控点与上风向参照点浓度差值)
|
全部
锅炉
|
全部
区域
|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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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化石燃料电厂和热电厂锅炉房。
B不准许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重油、渣油的锅炉房。燃用重油、渣油的在用锅炉按照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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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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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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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6.2新建燃煤锅炉烟囱最低高度
每个新建燃煤锅炉房只能设一个烟囱,烟囱高度按表2和GB50041 f执行。烟囱还需要高出周围200m内建筑物3m以上。
表2 新建燃煤锅炉房烟筒最低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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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房总容量(M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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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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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8
|
>2.8~1.4
|
>14~45.5
|
>45.5~1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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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筒最低高度(M)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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