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经贸委、建委(建设厅)、环保局、电力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热电联产事业的健康发展,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关于“国家鼓励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提高热电机组的利用率”的规定,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环保局、建设部联合对原《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若干规定》(计交能[1998]220号)进行了修订和补充,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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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印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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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印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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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印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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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印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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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热电 联产 规定 通知
抄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农业银行,国家电力公司、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中国节能投资公司
------>>《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全文
------>> 1268号文件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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