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核能发展现状及前景
兰天
目前,俄罗斯境内共有9座核电站,总装机容量为2100万千瓦,其发电量占整个电力系统的10%。根据设计寿命,其中8座属于第一代核电站,到2001-2006年期间应被淘汰。假如彻底关闭上述核电站,整个俄罗斯发电能力将呈灾难性下降趋势,尤其俄欧洲部分不得不陷入深重的能源危机之中,这必将直接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回升。然而要延长这些核电站的使用寿命以及建造新的核电站来替代,都因为缺乏资金而步履维艰。近年俄政府预算对发展核能的拨款,只能满足该行业40%的需要。俄罗斯有机燃料开采量在逐年急剧下降,核动力在俄罗斯国民经济中所发挥的作用更加无法取代。
鉴于发展核能对俄联邦依然具有重大意义,俄罗斯联邦会议联邦委员会特做出如下决定:
1.要求俄联邦总统发布关于采取必要的措施稳定和发展俄联邦核能的命令。
2.提请俄联邦政府在1999年第三季度审理关于采取切实措施执行1998年7月21日俄联邦政府批准的“1998-2005年和到2010年期间俄联邦核能发展纲要”问题,对俄联邦原子能部的优先投资项目要特别关注。
3.建议俄联邦政府:
——自1999年起在电能用户和供电部门间推行全国供电系统批发价与每个具体供电单位的商品价成比例的计算系统;
——批准一个专门的办法,改变国营单位——核电站和俄罗斯核能公司所欠联邦预算的债务结构,利用该项资金发展核能;
——通过一项决定,在所有核电站和俄罗斯核能公司基础上成立电力公司,同时保证按低价向建有核电站的俄联邦主体中的企业和单位供电;
——制定一个特殊的和专门的办法,资助向俄联邦国防部提供能源——燃料资源,目的是将这些资金分配给所有火力和原子能发电站;
——研究通过联邦预算资助向毕利宾核电站安排国家订货的问题;
——制定一些标准和法规文件,以便完善查封和追偿核电站及有关运行单位财产和资金的程序。
4.建议俄联邦国家杜马加速通过解决核能领域迫切问题的法律:
——关于对核危害及资金保证负有民事责任的法律;
——关于对核能利用联邦法第五条进行变更和补充的法律;
——关于能源燃料部门经营不善(破产)特点的法律;
——关于对辐射特别严重和有核危险生产项目进行拨款的联邦法进行变更和补充的法律。
5.提请俄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构会同地区能源委员会制定地区能源发展纲要,同时考虑到以下两点:
——创建能源和电力批发市场,为电力生产者营造一种竞争气氛;
——确保电能和核动力直接供应的最佳化。
6.建议俄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构研究成立地区能源投资基金会的问题,吸引电能用户——企业、俄联邦主体预算、商业机构、银行和发电企业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