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联邦法令节能法


国家杜马1996年3月13日通过
联邦会议1996年3月20日批准


    本联邦法调整在节能工作中出现的关系,为有效利用动力资源创造经济和组织条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基本概念:
    本联邦法中使用了下列概念:
节能——实行法律、组织、科学、生产、技术和经济手段,有效利用动力资源,并把可再生能源吸引到经济周转上:
    国家的节能政策——对节能工作的法律、组织和财政、经济调整;
    动力资源——目前利用的或可被有效用于未来的能源载体;
    二次动力资源——以主要生产的副产品形式获得的或者就是这种产品的动力资源;
    有效利用动力资源——在开发技术和工艺以及遵守环境保护要求的重要程度上,达到经济上合算的动力资源利用效率;
    能效指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于任何用途产品的动力资源消耗或损失的绝对值或比值2
    动力资源的非生产消耗量——由于不遵守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以及破坏别的标准法令、远行设备的技术规程和证书资料规定的要求,造成的动力资源消耗量;
    可再生能源——太阳能、风能、地热能、波浪能,以及自然界中存在的温度梯度能量;
    燃料的替代种类—燃料种类(压缩气和液化气、生物气、发生炉煤气、生物量加工品、水煤浆燃料及其它),使用了它们就可以减少或替代消耗更加昂贵和短缺种类的动力资源。
    第二条俄罗斯联邦的节能法律
    俄罗斯联邦节能法律由本联邦法和根据本法所通过的其它联邦法、另外的俄罗斯联邦标准法令、以及根据俄罗斯联邦国家政权机构和俄联邦主体国家政权机构之间划分管辖对象和权能的协议通过的俄联邦主体节能法律和其它标准法令组成。
    第三条本联邦法的适用范围
    本联邦法在俄罗斯全境内有效
    国家在节能方面调整目标是在下列工作过程中出现的关系;
    在动力资源的开采、生产、再加工、输送、存储和消费中,有效地利用动力资源;
    实现国家对有效利用动力资源的监督;
    发展开采和生产能够取代更加昂贵和短缺种类动力资源的替代种类和燃料;
    创造和使用能效技术、燃料一能源消耗和诊断设备结构材料和绝缘材料,用于核算动力资源消耗量并检查动力资源利用的仪表、能源消耗自动控制系统;
    保证在核算被释放的和消耗的动力资源方面的测量准确、可靠和统一。
    第四条 国家节能政策的基本原则
    国家节能政策以下列原则为基础;
    优先有效利用动力资源;
    实现国家对有效利用动力资源的监督;
    法人必须核算自己生产出的或消耗的动力资源,而自然人也必须核算自己获得的动力资源;
    在设备、材料和结构、输送工具的国家标准中,需列入它们的能效指标;
    验证燃料——能源消耗设备、节能设备和诊断设备、材料、结构、输送工具,以及动力资源;
    兼顾动力资源的用户、供给者和生产者的利益;
    在有效利用动力资源中法人——生产者和供给者的利害关系。

    第二章 节能方面的标准化、验证和计量
    第五条标准化
    在能源消耗产品的国家标准中,要以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方式列入该产品的能效指标。
    在动力资源开采、生产、再加工、输送、存放和消耗中的有效利用指标,以及用于加热、通风、热水供应和建筑物照明的能源消耗指标,生产过程的其它能耗指标,都以规定的方式列入相应的标准——技术文件。
    国家标准、技术标准和条例对节能规定的要求,必须在俄罗斯联邦全境内执行。
    第六条验证
    任何用途的能源消耗产品,以及动力资源都必须被验证具有相应的能效指标,必须的验证应以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度完成。
给生产出的家用设备打上必须的标记,以此来确认该设备符合国家标准能耗指标规定
的要求。
    第七条计量
    在动力资源开采、生产、加工、输送、存储和消耗中,以及在完成验证中,必须实行国家对节能的计量检验和监督。

    第三章 国家节能管理的原则
    第八条节能管理的基本原则
    国家节能政策以实行联邦的和区域间节能计划为基础,通过下列途径实现:
    促进生产和使用节约燃料——节能设备;
    组织对动力资源消耗量的核算,以及捡查消耗量;
    实行国家对有效利用动力资源的监督;
    对单位进行能源调查;
    对施工设计文件进行能源鉴定;
    实行高能效的示范方案;
    实现节能方面的经济、信息、教育和其它内容的活动。
    第九条 国家节能政策的制订和实行国家对有效利用动力资源的监督
    国家节能政策以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的程度制订
    由俄罗斯联邦总统授权的联邦执行政权机构组织并实施国家对有效利用动力资源的监督。
    第十条 对单位进行能源调查
    进行能源调查是为了评估有效利用动力资源并降低用户的燃料——能源保障费用。
    如果单位的动力资源年消耗量超过6000吨标准煤,或超过1000吨发动机燃料,那么无论这些单位的组织——法律形式和所有制形式如何,都必须对它们进行必须的能源调查。
    如果单位的动力资源年消耗量低于6删吨标准煤,按俄罗斯联邦主体执行政权负责协调有效利用动力资源的机构决定对单位进行能源调查。
    进行能源调查的程序和时间由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
    第十一条动力资源核算
全部被开采的、生产的、加工的、输送的、存储的和消耗掉的动力资源,从2000年起都必须进行核算。按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的方法制定出单位装设核算动力资源耗量仪表的顺序和条例,以及使用电能和热能、天然气和压缩气体、石油加工产品的条例。
    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规定的测量精度核算消耗掉的动力资源。
    第十二条 国家对动力资源消耗及其有效利用的统计监督
    由授权的执行政权联邦统计机构按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的方法,组织并实行国家对动力资源消耗数量和构成及其有效利用的统计监督。
    第四章 节能经济和财政机制
    第十三条节能计划的拨款
    联帮和区域间的节能计划拨款,依靠联邦预算国家财政支持经费、俄罗斯联邦相应主体预算经费、俄罗斯投资者和国外投资者的经费、以及按俄罗斯联邦法律、法规和俄罗斯联邦主体其它标准法令规定的方法获得的其它经费来源。
    第十四条 给动力资源用户和生产者的优惠
按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的方法给予实现节能措施的动力资源用户和生产者、其中包括
以优于国家标准规定指标生产和消耗产品来实现节能措施的动力资源用户和生产者优惠。
    不属于区域供能单位的电能和热能生产者,有权向这些单位的网络出售电能和热能,出售的数量和方式与供能单位和区域能源委员会商定。供能单位必须保证按区域能源委员会批准的价格把上述生产者的能源接收到自己的网络中。
    对于使用可再生能源的动力装置和按节能计划装设的动力装置,应保证它们在区域能源委员会商定的期限施工的投资得到补偿。
    使用了经检验合格设备的、并且热能产量300KW以下或电功率100Kw以下的动力装
置,其施工和运行不用许可证。
    为了以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的方式促进有效利用动力资源,规定了天然气的季节价格和电能与热能的季节收费价目,以及电能的昼夜差价。
    区域能源委员会在确定电能和热能的收费价目时,应考虑电能和热能用户经济理由充足的节能费用。将上述资金短期债务改成长期债务的方式和用户使用这些资金给节能方案拨款的方式,由俄罗斯联邦主体执行政权机构确定。
    如果出于实行节能方案造成使用的动力资源不足,动力资源用户——法人不在与供能单位商定的范围内使用动力资源时。不补偿上述供能单位承担的经费。
    俄罗斯的单位与俄罗斯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实施节能方案时,俄罗斯联邦政府或由它授权的联邦执行机构可以作为上述投资者在联邦节能措施拨款预算规定的经费范围内的担保人。

    第五章 节能方面的国际合作
    第十五条节能方面的国际合作
    按照俄罗斯联邦法律进行俄罗斯联邦在节能方面的国际合作。
    在节能方面的国际合作的主要方针是:
与外国的和国际的组织互利交流能效技术;
俄罗斯联邦、俄罗斯的单位参加国际节能方案;
俄罗斯联邦国家标准规定的能效指标与国际标准的要求相一致,并且相互承认认证结
果。
    如果俄罗斯联邦国际协议制定了本联邦末规定的另外的条例,则采用国际协议的条例。

    第六章 教育和培训干部 宣传有效利用动力图源
    第十六条教育和培训干部
    受国家委派的中等专业、高等专业和大学毕业后专业教育机关,以及干部和进修机关,在供能工作人员教育和培训大纲中应规定有效利用动力资源的基本理论,其中包括有效利用可再生能源和燃料替换种类的基本理论。
    第十七条节能的信息保证
    以下列途径实现节能的信息保证;
    讨论联邦的和区域间的节能计划;
    协调高能效示范方案的准备工作;
    组织朗效设备和技术展览;
    向动力资源用户提供节能问题的信息;
    宣传有效利用动力资源。

    第七章 违反本联邦法条款所承担的费任
    第十八条违反本联邦法条款所承担的责任
    犯有违反本联邦法条款错误的人员,按照俄罗斯联邦法律承担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联邦法的生效
    本联邦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在俄罗斯境内现行的标准法令,在将它们整理成符合本联邦法之前,使用与本联邦法不矛盾的部分。

俄罗斯联邦总统 Б.叶利钦
莫期科,克里姆林宫
1996年4月3日。N028-Φ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