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地区


台湾汽电共生之推广情形
台湾汽电共生公司 陈荣波


    [编者按]本文为电湾汽电共生公司董事长陈荣波先生在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热电专业委员会一九九九年团体会员大会暨热电联产学术交流会上所作报告,本刊随有删改。

    0前 言
    台湾缺乏自产能源,96%的初级能源均依赖进口,因此,增进能源之有效利用遂成为台湾的重要能源政策。其中汽电共生(cogeneration)发展为台湾积极鼓励的项目之一。因汽电共生具有节能、经济、环保的三重效果,既可降低能源用户的生产成本,也可促成整体能源节约。近十年来,经由产、官、学、研各界的努力,台湾在推广汽电共生方面颇有显著成效,此次获邀就“台湾汽电共生之推广情形”提出简报,希望各位不吝指教,使台湾的汽电共生发展更为健全;同时如本报告有可供大陆方面参考之处,亦为本人之所愿,期望两岸在汽电科技方面能够一起成长。
    

    1 台湾汽电共生之现况
    台湾使用汽电共生之设置甚早,1945年左右台湾糖业公司即有汽电共生机组设备,惟前期成长较缓。为促成汽电共生之发展,于1988年7月由主管机关制订了“汽电共生系统推广办法”,被时台湾地区汽电共生总装置容量仅700MW,约占台电装置容量4%,嗣经由台湾电力公司之配合、财政及银行之提供租税及贷款优惠以及各方面的大力推动,至1998年12月汽电共生装置容量已达2,865MW,约占台电装置容量的10.7%。
    台湾地区主要使用汽电共生之行业为化纤、石化原料、钢铁、造纸、塑胶、纺织及水泥、食品等,另新设垃圾焚化厂亦都装置汽电共生设备。

    2汽电共生之推广
    2.1汽电共生推广办法
    台湾自1980年即制定“能源管理法”,其中明订“能源用户生产蒸汽过100t/h者,应装设汽电共生设备”,惟相关之鼓励措施尚嫌不足。直至1988年7月公布“汽电共生系统推广办法”后,才算是正式大力推广。1991年10月又对前项办法进行修正,并沿用迄今。“汽电共生推广办法”具有下列特点:
    2.1.1明定“合格系统”之标准
    总热效率≥50%,有效热能产出比率≥20%,符合上述“合格标准”者方给予奖励,以确定该汽电共生为高能源使用效率之设备。
    2.1,2融资优惠
    提拨部份免息资金与很行一般融资搭配,供汽电业者申请低利贷款,目前之贷款利率约较一般基础放款减少2.125至2.875百分点。
    2.1.3租税减免 

    装置汽电共生设备可享受二年加速折旧及在支出金额5%至20%范围内(视进口与自
产设备而有不同)抵减当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
    2.1.4天然气价格优惠
    为鼓励使用洁净燃料,规定如汽电共生使用天然气,其气价格应给予优惠(目前为一般工业用气价格的91.5%),并规定天然气业者非有正当理由不能拒绝供应。
    2.1.5联合投资
    为过规模经济效果,规定工业区内厂商可联合投资设置汽电厂以供自用,亦同意“汽电共生专业公司”参与投资。
    2.1.6合理购电
    规定电能供应事业(台电)必须以合理价格收购汽电厂之剩余电力。
    2.I.7供电保证
    规定电能供应事业必须提供备用电力以供汽电系统维修及故障时之需。
    2.2台电的配合措施
    为与汽电共推广办法相互配合,台电公司订定了“台电公司与合格汽电共生系统经营者相互购电办法”、“合格汽电共生备用电力”规定、“汽电共生并联技术要点”等,主要重点如下:
    2.2.1以优惠价格收购合格汽电共生剩余电力,在其发电机组装置容量之20%部分按台电售电价格(100%)计算s超过部分按下列方式计算供业者选择:
    a.台电售电价格扣除输配电及销管费用。
    b.反映替代台电系统相当电源之发电成本。
    目前大约台电售电价格的81%。
    2.2.2汽电共生厂发电设各故障时,台电将提供备用电力供电,备用电力电价,较供给一般自备发电业者之备用电力电价为低。在未用电月份,仅收基本电费的5%s在定期检修期间,亦此照一般用电之电费。
    2.2.3在不违反电业法的前提了,尽量放宽联合投资者自用范围之认定,鼓励工业区用户联合投资汽电共生厂。
    2.2,4尽量协助业者解决与台电间系统关联问题,并尽可能保护汽电厂本身之安全。
    2.3汽电共生系统推展体系与协会之角色,其中能源委员会为政策之制定者与监督者,台则为配合单位,均负责对能源用户提供优良的汽电共生经营环境。惟由于部份能源用户本身并非对汽电共生熟稳,或碍于资金及技术问题而无法决定设厂。因此,特于1992年成立第一家汽电共生专业公司——台湾汽电共生公司,直接对能源户提供必要的协助,包括投资设厂、运转维护服务、技术服务、财务顾问以及推广辅导。
(见下图)———


图 汽电共生系统推展体系图


    除此之外,在产、官、学、研各界的敦促下,于1994年成立了汽电共生协会,此协会之宗旨为促进汽电共生系统知识与技术交流,协助政府对于汽电共生系统政策与法规之签订及推广汽电共生系统之建置。具有促进汽电共生之发展,以达到能源有效利用,电力可靠供应、降低环境污染及提升工业水准等祟高目的,亦扮演业界与工业局、能源委员会、台电等单位的沟通的桥梁,反映会员意见管道的功能。目前本协会有团体会员52单位、个人会员人924人。
    

    3  汽电共生的展望
    3.1电力市场的改变
    过去汽电共生一直在旧有电业法体制下运作,亦即处于电力市场独占的环境当中以“自用发电”的地位存在。但由于国际公用事业自由化的趋势,台湾的电力事业亦逐渐由独占步人竞争,许多电力市场之管制将予解除(deIrgulation),因此现在正修订电业法,使台湾的电力经营环境朝向自由竞争市场迈进,达到提升电业经营绩效、确保电力稳定供应、维持合理电价及保障电力用户权益的目的。在新修电业法中,对汽电共生亦有三项规定,兹胪列于下:
    a.规定电业应向汽电厂收购电力,其电价以回避成本(即替代电力系统中相同地位之电源之发电成本)为之。此项规定用以确保汽电共生在整体系统之电力供应上有其优先权,且其价格给予合理保障。
    b.规定在同一工业区内或同一建筑基地大楼之汽电厂可以直接供电予区内用户。此项规定可以鼓励工业区联合设置汽电厂,发挥规模经济。
    c.规定汽电共生得由输配电业“电力代输(power wheeLing)”,即汽电厂可利用现有输配电线路输送电力予远方特定用户。
    就以上之改变,台湾未来之电力市场将形成多元他的市场,由发电业(包括独立发电业IPP)、输电业、配电业及汽电共生共同组成,而汽电共生将更具优势地位。
    3.2环保要求趋严
    联合国“全球气候变化纲要公约”于1992年通过后,各国、各地区对于环境保护的要求更加严格,台湾亦不例外。尤其在1997年12月“京都会议”对C02排放之减量协议对台湾将产生严重冲击。因此,台湾已著手采取必要之因应措施,其中以能源政策及能源/环保协调为最,在此一议题上,汽电共生因具有高能源使用效率、低污染排放之特质,故成为降低污染及C02排放之工具之一。但在鼓励汽电共生之余,也要求汽电共生必须在其燃料使用及污染防治上尽力。因此,未来台湾之汽电共生仍将面临来自环保的极大压力,其中可能包括要求尽量使用洁净燃料(如天然气)、对煤炭、重油等课徵“炭税”、降低SOx及NO2之排放标准(对较大规模(150MW)以上之汽电厂可能要求均须在80ppm以内)等等。目前台湾之汽电厂虽多装有静电集尘器、脱疏设备(FGD)、脱氮设备(SCR,SNGR或Low Nox Bumner)等环保设施,应可因应严格标准,惟环保费用必须增加。
    3.3新技术的引进
    台湾的气电共生仍以一般BTG(粉煤/重油锅炉—汽轮发电机)机组、柴油引擎机组为主,但未来可能采用CGB(循环式流体化床锅炉)机组、燃天然气复循环机组(combined cycle)甚至IGCC(煤炭气化复循环机组)等,以提高发电效率。另外在污染防治技术、自动控制技术、并联技术及汽电厂整体管理系统亦将为努力的方向。
    4.结语
    基于能源有效利用、配合国际环保要求、台湾将继续发展汽电共生,相信大陆亦会有相似做法。对于以上之报告,希望各位先进多予指正,使台湾的汽电共生发展更健康、更正确。
    对于汽电共生工业,两岸各有专长及经验,期望藉由双方交流,促进彼此之认识,增益彼此这知能与技术。在这方面,本汽电共生协会愿意扮演积极的角色。
    大陆的汽电共生现亦有长足进步,我们抱持期待的心情看待之,亦希望在发展过程,台湾方面可以有部份的参与和贡献,如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之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