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热力电力联合生产模型及其法律机制


丹麦能源局局长,英吉、持路浦梅森(INga Thorup Madsen)撰写


    势力电力联合生产(简称热电联产)是相对于热力和电力独立生产而言,热电联产的推广是丹麦能源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至今已实施了几十年。丹麦政府的努力卓有成效,热电联产的发展今天仍吸引着世界各地的政治家、能源公用事业人士、非政府组织工作者的权威们的关注。

    尽管丹麦的国民生产总值增加了50%,但在过去二十年里,丹麦的能源消费总量几乎保持稳定。一些奖励办法促成了这一发展,虽然规划范围随着时间的推移发生了改变,但其主旨仍是热电联产。长期规划始于将国家划分为不同的供热区域这一举措,如今随着仅剩的几个小型热电联产工厂的建成以及大型热电联产工厂向大城市输送热力的显著增加,这一长期规划已经基本完成。

    丹麦供热规划系统
    丹麦供热规划系统于1979年开始采用,它不仅与能源部门的大型投资项目的需求紧密相连,也包括天然气和利用电厂余热为区域集中供热的宏伟计划的引进。整个国家根据热力密度、区域供热,个人天然气供应热选择等划分为不同的热力供应地区。供热规划系统包括四个主要阶段:
1.筹划阶段,说明热力供求现况(现况/基本数据)
2.建议阶段,概述势力供应发展的未来选择方案(机会/调查)
3.规划阶段,确定最低成本选择方案,进行主要项目和总体开发决策(决策/进一步确定)
4.项目阶段,实施经济规划和批准的项目(实施/设备安装)

    热电联产在丹麦
    能源政策中的作用
    第一国家能源政策(DE76)于1976年颁布,其总体目标是确保能源供应安全可靠。创新举措之一是引入能源税收和能源计划的观念,以便利用电厂余热和在大城市中推广热电联产。上述规划步骤把供热区域划分为三个部分:区域供热(主要是大城市)、天然气和农村地区的个体供热,从而保证了区域供热的热力市场。

    1981年能源计划(EP81)在七十年代未能源危机的背景下产生,重点在于以尽可能低的
成本保证能源供应。诸如天然气和生物量国内燃料的开采以及热电联产的进一步推广是该
计划的主要目标。

    1986年,丹麦政府与电力事业部门就丹麦电力系统未来的发展签订了政治协议。根据此协议,1995年将建成一批以本地燃料(天然气,废弃物,沼气或生物量燃料)为基础、总发电量为450兆瓦的小型热电联产工厂。尽管只是部分协议得到实施,但450兆瓦小型热电联产方案为1990年议会关于热电联产改造项目的协议铺平了道路。据此,所有中小型区域供热工厂要麽改造为小型热电联产工厂,要麽改造为生物量燃料工厂。

    到1998年为止,热电联产改造项目共分为三个阶段,每一阶段均根据社会经济转换成本侧重区域供热厂特定群体的改造(以最低成本者为首选)。

    都市和区域供热公司改造所要达到的总体标准为:
·工厂如果设在有天然气供应的区域,选择以天然气为燃料的热电联产方式
·如果位于已经用热电联产供热的区域附近,从现有的热电联产工厂购买热力
·工厂如果设在天然气供应或热电联产供热以外的地方,则选择生物燃料,要尽可能选择最利于环保的燃料来源和生产方式
第一阶段(1990—94)的改造项目着眼于最大的、以煤和天然气为燃料的区域供热工厂,它们总共约30家,均已改造为发电量约为465兆瓦的小型热电联产工厂。

    政府近年来促进热电联产奖励措施一览
    1992—1996 如果改造导致对于热用户更高的热价,政府对区域供热改造为小型热电联产和生物量系统给予投资补贴。在1992年到1996年的五年期间,政府每年拨款五千万丹麦克朗。
    1992 必须与热力系统网连接的情况下,政府为建设新的区域供热网和修复现有供热网拨款。该项补贴为总投资的30%至60%。
    1992 政府对以天然气或再生性燃料为基础的小型热电联产和工业化热电联产的电力生产向热力系统网转卖时给予补贴。这项补贴为每兆瓦时100丹麦克朗,但基于沼气和稻草的热电联产或以木料为燃料的小型试验或示范工厂会获得每兆瓦时170丹麦克朗的额外补贴。
    1992 政府对工商业包括热电联产中的节能措施给予的投资补贴。
    1993—2002 政府为了推广区域供热系统的应用和促进大型区域供热系统,主要是大城市供热系统的扩大,对在热电联产工厂供热区域内1950年前建造的房屋中装中央供热系统给予补贴。这项补贴一般为总成本的30%至50%。
    1995 电力供应法案的一项修正案规定,独立生产者(小型热电联产等)出售的电力应遵照可避免成本原则定价,其中包括设施节省出的长期投资成本。
    1995 在工商业中引入环保税。全部税收所得作为投资拨款返还给工商业。19%至1999年间,这项拨款将为26亿丹麦克朗,其中约40%的款项将发放给工业热电联产。
    1997 政府给予以废弃物或天然气为燃料的小型热电联产的补贴最近削减到每兆瓦小1470丹麦克朗。具有区域供热特点的新兴热电联产不在削减范围内,仍可获得每兆瓦小时100丹麦克朗的补贴。
    同时,1997年政府给予以工业天然为燃料的热电联产的补贴也削减至每兆小时70丹麦克朗,给予装机容量不超过4兆瓦的工厂的补贴以八年为限。4兆瓦以上的工业化热电联“获得此项奖励的年限为六年。
    1998 电力供应法案的一项修正案在负载调度方面对小型热电联产和再生性物质产生的电力给予优先。该法案还为大型热电联产工厂引人了经济担保,确保联产。
    第二阶段(1994—1996)包括其它一些以煤为燃料的区域供热单位、以天然气为燃料的中型工厂和一些以石油为燃料的区域供热工厂。已改造的单位主要以废弃物和天然气为燃斗。
    第三阶段涉及小型区域供热项目,到1998年,这些项目必须在生物量燃料的基础上改造为以天然气为燃料的热电联产或区供热系统。1997年底,区域集中供热系统的小型热电联产总发电装机容量超过了1300兆瓦。

    在进行区域供热工厂改造项目的同时,政府也努力增加从中央电厂输送到区域供热网络的热力供应,向大城市供热。这些大型发电厂主要生产电力,但几十年来,它们也为大城市的区域供热网络提供热力。大城市的热力规划集中于扩大供热网和增加使用区域供热网的用户数量。为达到这一目标,政府提供了下表提及的各项补贴。

    1998年1月1日,丹麦部分电力市场对外开放,允许自由竞争。用电量超过11兆千瓦小时的工业用户和输电公司如今可以自由选择供电商。这部分约占市场开放的90%。与此同时,要求所有用户使用具有优先权的基于分散式热电联产,工业化热电联产电力的电力以及可持续使用的能源。至于热电联产,其优先权如下:
.分散的和工业化热电联产的生产按固定价格结算,与热电联产公司自身的长期生产成
本一致。此价格还包括热电联产公司节省的基本建设费用。
.一项为是中热电联产工厂提供的特殊热电联产担保已经实施,使热电联产在2006年以前可能得到优先生产权。然而,作为一项总体原则,并不能指望这一担保会发挥作用。与所有的预期相反,这将确保电力价格—与预计的相反—下降到热电联产工厂的电力生产成本以下,生产者因而可以要求优先考虑电力生产。然而,作为回报,它必须放弃赢利的机会。

    在国家一级,优先考虑部分(分散热电联产和风力发电)占总用电量的30%。能够进入电力市场的大型电力用户可以选择由谁输送70%用电量,但其余的刃%必须向私人生产厂家购买。

    目前电力部门的立法改革政治磋商正在进行。这项改革将有助于新的更为现代化的法律出台,当电力部门处于更大的市场影响之下时,这些法律能确保重要的社会需求。这项改革还将保证丹麦履行其国际环境义务,为有效地保护消费者奠定基础,使所有消费群体都能从正在来临的市场自由化中受益。与此相关的是,要建立一个透明的、能够发挥正常功能的电力市场所需的指导方针。此外,市场应受控于这样一种机制,保护热力用户的特殊需求。

    只有在所有的消费群体都能得到平等合理的对待,市场才可以进一步朝自由方向发展。即使在开放的电力市场中,热电公司仍有义务确保在平等的条件下向所有用户供电。

    现行的电力供应法案在提出的电力改革中仍适用。法案规定,丹麦的所有消费者都有义务从具有优先权的生产厂家购买电力。这样做是为了保证电力生产的安全和满足环境要求。

    其他国家有同样的机遇吗?
    丹麦在过去的二十年里一直为推广热电联产进行长期规划,促成了一个更有效的和有利环境的能源系统的出现。在很多国家热电联产得以引进,但在一些国家中需要更多热电联产的潜力十分巨大。以本文为例,它说明了规划步骤和有效推广热电联产是怎样完成的。

    虽然许多国家的能源市场都已实现自由化,但仍需要调控。在调控过程中,为确保热电
联产的推广可能需要引入一套长期规划体系。欧盟在其章程中以开放电力市场为例,给予了若干机遇,确保热电联产的引入及其竞争能力。

    丹麦的事例表明,以下几点对热电联产的推广极为重要:
·在热力规划中,保留热电联产供热区域,避免与其他能源竞争。
·建立合理的热电联产—电力定价规则,与燃料成本挂钩,确保联合生产与分别生产相比具有经济优势。

.参考污染Ex.CO2-税收/补贴条例安排能源税收。而且投资补贴对于热点联产项目如同助产操作一样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