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国集中供热行业情况
资料来源:18Chat6qe tJ山ain—Guidekati卯edeI’xlu
(法国政府有关集中供热手册)
1、法国城市集中供热总体情况
居民和第三产业(如办公室、集休设施)的供热需求量为四亿七千万吨石油当量,相当于全国能源消耗的四分之一。
这样在一九八二年:
为了节约这项开支,关于节能和热量使用的第80—53号法于一九八零年七月十五日被制定出台。
本法的第一、二、三章阐述关于热网问题并规定了一些有利于热网发展的条款。一九八一年五月十三日通过并实施的政令确认了市镇在使用城市网供热方面的主要职能。
由于目前统计出的一百七十多个热网都是以乡镇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所以它们的职能有待于加强,特别是当这些市镇要求使用如地热、垃圾燃烧等新能源时以及当它们要发展其已有的热网时。
市镇的这种发展是符合国家能源政策的,特别是通过增加能源种类和利用国家资源可以更好地确保供应的独立性。
2、热网
城市供热自热源开始,通过一个远距离传热网,像供应自来水一样将热量送至干家万户。
它包含数个组成部分:
这一供热体系的实现必须事先进行技术的和经济的设计规划。
当考虑到至少十年内能源初级品价格增涨的时候,这些设计规划就变得更为复杂。
技术设计包括供热的长期性、热源的替代和工程衔接的合理性。
经济设计需考虑到市场的竞争状况,在使用明确了的现实化方法时不必假设出成本增涨的精确情况。
3、市镇的职能
一九八零年七月十五日通过的关于节能和热力使用法的第三条规定地方行政单位有权开设热网。
供热的公共合同由市长签置,在公共管路道路上安放设施的施工证也由市长发放。
市镇直接负责燃料、煤等的储存管理工作和安全、防火等问题。
它还直接负责其所有公司公共建筑的供热。
另外,实际上只有市镇可以筹划利用燃烧生活垃圾和地热进行热量回收。一九七八年燃烧垃圾二百二十万吨,占全国废物产生量的23%。一九八零年以地热为热源的供暖达到七万二干户。
最后,从一九八零年七月十五日的法案及一九八一年五月十三日通过并实施的政令生效之日起,市镇有权要求对其地域内的已有的或待建的热网进行分类,有权规定在其指定的优先发展区内进行工程衔接的义务。它还可以要求获得干路建设工程的申请,过问有关一切功率在三千五百千瓦以上的设施所产生的热量的数量和性能的状况。它还将与热电站的经营者一起致力于发电和供热发展的研究工作。
4、热网的资金筹备
建起一个供热网价格昂贵。一项可供两万户用户的热网项目从其烧煤锅炉开始计算,费用高达一亿五千法郎,即平均每户七千五百法郎。政府在能源控制政策中给予热网以极高的地位,这就是为什么政府对之无论补贴上还是在借贷上都给予许多特殊帮助。
在国家援助之外,地区和省也可根据自己适当的标准给予帮助。
国家补贴由法国能源控制所发放,发放时要根据一定的标准和一定的财政限制,那些获利极大或成本极高的项目则不能领取。
可获得补贴的工程包括整个产热系统及传送和分配系统。在生活垃圾燃烧工厂中,只有热回收工程部分可获补贴;其余属于传统集体设施资助项目,由现在起至一九八五年进行统筹安排。
热网的筹建费用由市镇用其专款并筹集所有可能吸收的资金负担,差额部分可通过贷款解决。
除市镇己取得的由公共财政机构发放的常规贷款外,地方集体设施援助金管理处还专门为热网提供特殊的贷款。为引起对这些财政贷款的重视,这些贷款需有延期偿付和每年偿还的递增的本息债款的条文。其期限可为二十年,其平均利率需高于非赢利性公共设施的贷款。贷款可占付税计入的工程总额的成分之八十。在最初几年中为应付收支不平衡的局面必须备有一部分流动资金。
5、热网的管理方式
地方行政单位可自行管理公共热传送网(直接管理),也可委派私人公司管理(间接管理)。
不论采取何种管理方式,地方行政单位都必须对此项公共服务的运行情况有总体的了解,以便使用户更严格地进行选择(法国煤汽网供热)。
此项热分配公共服务实际上仍是一种有竞争性的服务。
5.1 国家直接管理方式
此种管理方式给予地方行政单位对热分配所有问题的全部管理权,其有如下三种管理类型:
国家管理可转包部分服务项目,加紧急维修、定期维护或开发票等。在这最后一项里需要注意的是,对末付票据的责任仍归国家管理部门所有而不是归那些末被用户付款的服务提供者所有。
转包人可通过不同形式从国家公用交易中获利。
公用部分的热分配止于各大楼的换热站,这些换热站还可在更大的范围内传送热量,但只能以私营方式。地方行政单位的责任也止于换热站这一级的明确确定的一点上。
在此范围之外的业主或共同物主需签订私人经营合同。
这类合同无固定模式,但习惯上参照以国家名义签订的供热经营合同的内容(一九七六年六月四日通过政令,政府公报第2008册和第2008乙册正在修改中)。
对于所有由地方行政单位签订的工程合同或转包合同,应引用公共合同法第三册中的条款,特别是当涉及到竞争条件时。
5.2 间接管理方式
地方行政单位可将此项服务交给私人公司或合资公司经营。
鉴于公用热网的建造成本高,由此引发的经济风险多,尤其是建筑市场和燃料市场的发展,间接管理还处于发展中。
根据经营者是否对全部危险予以保险,有两种情况需要进行区分。
私人经营者不确保自担风险管理。此合同为经营合同,即地方行政单位出资兴建首期建造工程,确定价格标准,付款给经营者。
私人经营者承担一切自担风险管理。其报酬来自于用户根据合同确定的计算方式进行的支付。有两种实行方式:
与直接管理一样,在各种情况下,地方行政单位及其经营者的责任止于换热站,并需明确确定。除此之外的经营均为私人经营。
不过地方行政单位最好能重视经营者和已签订的合同的持有者在履行公共合同时的关系。
6、热网经营台同的新方式
尽管存在着许多国家直接管理,间接管理的方式还是已变得越来越多。所以公共服务经营让与经营合同的方式(即租赁)和建造及经营让与经营合同的方式(即特许经营)成为推荐给地方行政单位采纳的方式(见一九八三年三月五日政府公报上发布的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通过的内务与分权部的通报附录)。
—九八二年三月二日的关于市镇、省和地区的权利和自主权法通过以后,这些形式不再具有强制性。市镇可自由采纳或根据本地区情况改变某些形式。但是可将它们作为在商议合同时极有用的参照。
6.1 合同的总体性规定
6.1.1 合同的期限
合同的自动延期不复存在了;一切合同的延长都需对其主要条款进行商洽,并需签订一份新合同。
合同的期限与合同双方承诺方式的重要程度有关:
同时,在价格指数的计算公式中,固定部分因期限长而应更高。
6.1.2 工程的建制
对不同工程类型的详细分析对划分经营者和地方行政单位所承担的负担来说是必不可少的。
6.1.3 地方行政单位的监督
由合同形式不同,又引出三种补充的监督形式:
—对不遵守交货期或迟交货款者予以罚款
—对不能很好完成服务工作的经营者予以更换
—对无法保证服务的经营者予以废础
合同持有者与用户之间的关系已正规化,为的是可以使用户在对价格的掌握、预订的审核(在可能时今后每年一次)。原订功率的改动、计量表的检查、错误的纠正和过户方面均能得到切实的保证。
6.2 合同的财政条款
6.2.1 合同的预期经营计划
由合同签订人在谈判阶段预先制定的经营计划将作为确实和审核价格、税率及报酬的基础。
6.2.2 成本核算
经营者的收益计算一方面需计算成本,另外一方面还需拟定供暖价格。
为了明确地知道价格的构成,需研究和分析:
其中我们特别要注意:
了解价格的构成可以:
6.2.3 价格的计算办法
在供热方面,3,隘把总价格分为四个部分的和,即:P=Pl+P2+P3+P4
我们可以看到P1的费用与消费量极成比例。而P3和P4则截然相反。每一部分都有其自己的计价法(按比例、承包、按工期等等)和不同的计算和审核公式。在每次扩建时,我们通常引入新的P2、P3等。
提供一个更简便的接近上述分为不同费用的价格构成已被视为必要。
另外,成批规定燃料价格的办法现已被法规所禁止。
在这种情况下,那些典型的招标细则建议一种二项式计费方法,即P=R1+R2。
R1为成比例消费的部分,所有与购买供热用燃料有关的费用。R1与P1相符,有时还要加上这项供应的总体费用,储存费和锅炉燃料供给费。
R2为固定的给成部分,代表所有其他的费用。所以R2包括了P3和大部分P2。在特许经营中,R2还包括与投资的分期偿款有关的债务(通常为P4)。
此二项式价目属于最常见的形式。当热网的燃料供给为多种能源时,或当其进行大规模扩建时,则应使用其他的计算公式;例如我们列出按补充热能单位的生产成本规定费用,或由传统固定成本和按此例计算的成本组成的二项式计价法。对此类规定价格方式的实施方式,及在考虑有价格增长和合同的总体节约时可产生的后果应仔细考虑。
6.2.4 价格变化因素的考虑
价格变化的公式与价格的构成是一致的。其通常包括一个固定部分以便能更容易看出该服务的固定负担部分和可能的生产力收益。
6.2.5 财政条款的修改
财政条款的审核情况应被事先写进合同,以便可以定期地以签订合同的方式对管理的财政情况进行调整,使之更适应经济现状。
6.2.6 其它
此外,还有一些对合同条款进行整体审核的情况,如区域的修改、热网的分类和能源的改变。
6.3 现行合同的统一调整
所有合同式样对地方行政单位来说不具有强制性。自一九八二年三月二日的法律生效后,对现行合同的统一调整就被取消了(废除市镇法规第L322—2条)。
经过广泛商谈后制定的范例在其被专业人士、行政单位、使用者和当局共认可的意义上说是一个进步。它们的制定为的是审核或更改合同时给合同的签订者提供参照。
7、不同供暖方式间价格的比较
不同供暖方式间很难进行价格问的比较。除了外部因素(气候学、燃料的国际价格、工程的资金提供方式、热网的性质等)还应考虑到一些内部内素(如建筑的特性、新置设备的成本、经营和维护方式等)。
譬如,只有在保温状态良好的建筑中才能考虑电采暖方式,这个方式还需要求增加供电网的供电容量及其它相关设备,结果其成本是用户所不能承受的。
最后,不是所有用户都能以不同形式获得同等水平的供暖量,而且选择的范围也有限。
所以所有的比较都是局部的,且应审慎地进行。这就是为什么人们把各种比较的要素视为理论上的估计。
7.1 按1998年成本比较
由此所需的有关信息一方面以已有密集的可使用热网供热的住宅区为限,另一方面只限于换热站供热的输送费用,即限于市镇热网部分或公用锅炉的出口处。在这些聘用制之内,在一九八三年提出的如下未付税成本的数量级是合理的,这些成本与合同中的“R1”价格基本相符。
一九人三年由换热站提供的有效热量成本(未付税)的数量级如下:
最后一项成本如城市供热使用多种能源可以更高些(如220法郎),这在一定时期可显出其它优势;或更低些(如140法郎),假如在最有利的条件下使用地热能源的时候。
7.2 按1992年成本比较
以下即以一九八零年的法郎价值预测出的一九九二年的面积为一百八十平方米的场所供热总成本(其中包括供货和场所改造费):
A栏数字(见下表):一九八二年的一百八十平方米供热的年平均成本(不含税),法郎汇率以一九八零年的为准。
B栏数字(见下表):一九九二年以前在进行系统选择时对该场所进行补充投资的成本(不含税):
|
能源种类
|
设备的隔热标准低于1974年的规定的
|
设备的隔热标准低于1974年的规定的,经改进后还未达到电力共热的标准的
|
设备的隔热标准符合1974年的规定
|
|||
|
A
|
B
|
A
|
B
|
A
|
B
|
|
|
个人燃油取暖
|
5300
|
0
|
4350
|
7000
|
3850
|
0
|
|
个人天然气取暖
|
4650
|
0
|
3850
|
7000
|
3400
|
0
|
|
个人电和油取暖*
|
4600
|
4800
|
3850
|
11650
|
3250
|
4500
|
|
个人煤取暖
|
4450
|
6800
|
3900
|
13600
|
3400
|
6400
|
|
混合型集中供热:
1. 煤和重油 (供8,000-24,000户) |
4200
|
0
|
3450
|
7000
|
3000
|
0
|
|
2. 地热和重油 (供2,500户)
|
4100
|
0
|
3400
|
7000
|
2950
|
0
|
*注:低峰时间代替锅炉的用电。
7.3 实例分析
在对一个各种能源都可获得的地方的已有二十年以上历史的城市供热网(网上六十公里以上,用户在两万户以上)比较为有利的假设进行了更为细致的比较分析之后,得出如下数量级(其收益假设为合理收益而并非最佳收益,还包括维修和更新费用被列入发票中的R2一项中。
假如,一幢五十户用户的大楼其隔热为传统的隔热方式,一九八三年的数值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