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国家经委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供热系统节能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经能字[1984]483 1984年6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委,各部、公司、局:
现将《供热系统节能工作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鉴于《对工矿企业和城市节约能源的若干具体要求》(即[58条])近期准备修改,因而在《暂行规定》中没有规定奖惩办法,我们拟在《58条》的修改中一并考虑。
在《58条》未修改之前,各地区、各部门可以结合本地节能奖惩的具体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办法,以推动供热系统节能工作的开展。
(印 章)
1984年6月27日
供热系统节能工作暂行规定
一、适应范围
1、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工矿企业供热系统的锅炉水处理;热水管道和供热、用热设备的保温;疏水闸及凝结水回收的节能工作(以下简称供热系统四项节能工作)。
2、对于工业锅炉节能工作的要求,仍按国发[1982]102号《国务院关于节约工业锅炉用煤的指令》(节能指令第四号)执行。
3、城镇事业单位供热采暖系统的工作,亦应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4、本《暂行规定》规定:供热系统年耗能大于或等于万吨标准煤的企业为耗能重点企业,其它企业为一般企业。
5、本《暂行规定》为国家经委、计委、能委颁布的《对工矿企业和城市节约能源的若干具体要求》即《58条》的补充规定。
二、供热系统四项节能工作的具体要求
1、锅炉给水处理。
(1)低压锅炉的给水和炉水,必须符合GBl576—79《低压锅炉水质标准》。
(2)无水处理的锅炉必须在1985年底前配备水处理设备,或采取行之有效的炉内加药的处理方法。
(3)开展水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因炉因水制宜和预防为主的原则。蒸发量<=1吨/时的火管锅炉,可以采用行之有效的炉内加药处理办法,但必须加强对锅炉的结垢、腐蚀和水质的监督,认真作好加药、排污和清洗工作。蒸发量〈=2吨/时的锅炉应配备钠离子交换器。蒸发量〉=4吨/时的锅炉应选择合理的炉外化学处理方式:
(4)要充分利用排污水的热量。
(5)评定标准
| 评定等级 | 评定 内 容 |
| 优 | 排污量<=5% |
| 良 | 排污量<=10% |
| 差 | 排污量>10% 或未按上述要求采取行之有效的水处理方法(两者其一) |
2、热力管道和设备保温。
(1)设备及管道的保温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4272—84(设备及管道保温技术通则》的规定。
(2)各种设备、管道、阀门、法兰及其附件表面温度高于50℃的都必须采取保温措施。
(3)保温材料的选择要因地制宜,选择的保温材料应是强度高的轻质材料,其导热系数在热表面温度等于650℃时不得大于0.12千卡/米·时霓。对于象泡沫混凝土、草绳、石棉绳等导热系数超过规定的材料,一律禁止使用。
(4)室外管道应采取行之有效的防雨、防雪、防潮的保护层,推荐使用铝皮或镀锌铁皮作为保护层的材料,不得采用水泥抹面保护层。
(5)热力管道和设备保温的设计、施工和验收,要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6)室内外设备、管道的保温层及保护层要认真定时巡回检查,定期维护,发现有破损处要及时修复,特别对室外管道保护层的接缝处,要保证密封,不得渗水。处于通行路上有行人跨越的管道,要修筑过人桥。
(7)评定标准。
| 评定等级 | 评定内容 |
| 优 | 符合上述要求,管道输送效率>=95% |
| 良 | 符合上述要求,管道输送效率>=90% |
| 差 | 不符合上述要求,管道输送效率<90% |
3、疏水阀。
(1)工矿企业中所有产生凝结水的用汽点,其凝结水出口都必须按装输水阀,不允许不装或用小截止阀来代替。
(2)按装并投人使用的疏水阀漏汽率[注1]要〈=3%。
(3)对于饱和蒸汽输送的主干管,应在直线距离100—200米长度上及管道最低点按装疏水阀。对于过热蒸汽的输送主干管,可根据其过热度及输送中过热度降低的程度酌情处理。
(4)疏水阀一定要带过滤装置。不具有过滤装置的疏水阀,要在疏水阀前单独按装过滤器。
(5)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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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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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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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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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上述规定,疏水阀完好率[注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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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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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上述规定,疏水阀完好率>=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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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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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上述规定,疏水阀完好率<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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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凝结水回收。
(1)供热系统用汽设备要尽量采用蒸汽间接加热方式,以提高凝结水的回收率。
(2)供热系统产生的凝结水原则上必须加以回收。但对100公斤时以下的凝结水,回收确有困难又不经济的,可暂不回收,但也应采取措施就地充分利用。
(3)回收的凝结水符合GBl576—79《低压锅炉水质标准》的,应优先供锅炉或其它用软化水的地方使用。
(4)对于可能被污染的凝结水,经技术经济比较后有回收价值的,应设置水质监测及净化装置予以净化回收,确实不能被回收的也应设法回收其热量。
(5)凝结水回收量要有准确的计量。
(6)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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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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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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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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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上述要求,凝结水回收率[注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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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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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上述要求,凝结水回收率>¯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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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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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上述要求,凝结水回收率<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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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供热系统四项节能工作的管理
1、各工矿企业要对供热系统四项节能工作定工作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岗位工人负责设备的正常进行,设备的维护、更新、调试等工作。岗位工人应记好岗位工作日记,填写好设备技术档案。
2、各工矿企业中的节能管理机械都要有专人负责,抓好供热系统四项节能工作。要负责建立健全有关各项工作的技术档案(包括系统、设备的运行状况,逐年变更和检修情况。主要技术参数及实测数据,节能效果的逐年分析)。对岗位工人的工作要进行检查。
3、工矿企业中供热系统四项节能工作的管理人员及岗位工人,必须经过正式培训,并由隶属的主管部门或由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主持进行考核,考核通过者经有关部门发给证书后才能进行这项工作。
4、各工矿企业应配齐开展供热系统四项节能工作所必备的仪器、仪表。
5、供热系统四项节能工作由各级经委总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部门的能源管理机构,要对企业供热系统四项节能工作制订到1990年分期分批实施的规划,并要进行督促检查,组织规划的落实。每年要组织有关部门按行业系统抽查不少于10%的企业,进行评比并总结经验。
6、对企业供热系统四项节能工作优差的评定,对管理人员和岗位工人的培训,水处理方面的工作由各级劳动部门负责;设备及管道保温、疏水阀、凝结水回收方面的工作由各级节能服务中心或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负责。
7、耗能重点企业要求在1987年前完成本《暂行规定》要求达到优良指标。一般企业要求按主管部门的规划,在l四0年前分期分批达到优、良指标。
[注1] 疏水阀漏汽率=(内漏蒸汽量/正常工作排水量)×100%
[注2] 疏水阀完好率=(正常运行的排水阀/接装疏水阀的总数)×100%
[注3] 凝结水回收率=(年回收合格的凝结水量/年间接加热产生的可被回收的凝结水量)×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