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好‘三北’地区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供热办公室: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针对去冬今春“三北”地区部分大中城市出现供热难的问题发出“切实搞好‘三北’地区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大中城市人民政府,充分重视和搞好城市供热工作,针对存在问题,结合各地实际深取有效措施,保质保量安全供热。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
要求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及供热办公室,特别是“三北”地区建委(建设厅)及供热办公室要切实抓好城市供热工作,依靠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供热中的有关困难问题。要高度重视供热设备的安全运行,对未能检修或更换的供热设备要采取安全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要认真组织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的精神,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落实“通知”的实施办法。将采取有效措施上报我司。
联系人:建设部城建司燃气供热处 刘 杰
联系电话:(010)8393058
传真电话:(010)8393333
附件:国务院公办厅关于切实搞好“三北”地区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搞好“三北” 地区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搞好东北、华北、西北(以下简称“三北”)地区城市特别是大中城市的城市供热,是保证经济运行、保障居民正常过冬的必要条件,与生产活动和居民生活息息相关。去冬今春,“三北”地区一些大中城市发生了在国家规定供热期内不同程度停止供热或不能正常供热问题,影响了生产活动和居民生活,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十分重视,—要求切实稿好“三北”地区城市供热工作,确保在国家规定的供热期内正常供热。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大中城市人民政府,要从保障经济运行和居民生活,保持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重视和切实稿好城市供热工作,针对存在问题,结合各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确保在国家规定的供热期内保质保量安全供热。当前,要着重抓好今冬明春的城市供热准备工作。
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城市供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支持搞好城市供热工作。
二、用户单位按规定交纳热费,供热企业按要求保证供热,是搞好城市供热工作的两个重要方面。因此,承担城市供热主要任务的各供热企业,要深化企业改革,切实加强企业内部经营管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千方百计开源节流,按规定提取设备维修和折旧资金,搞好设备检修和技术改造,并及时准备燃料,确保安全正常供热。对供热企业末按要求工作而影响安全正常供热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查处。各用户单位要积极筹措资金,确保按规定的热费标准和交费时间向供热企业交纳热费,不得拖欠。用户单位不按规定交纳热费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及时协调处理。
三、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探索和推进城市居民住宅热费收费制度的改革,实行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共同合理负担的制度。这项工作由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选择一些有条件、有代表性的城市进行试点,取得经验,逐步推广。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十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