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室内采暖系统设计管理暂行办法

长城乡科字[1998]45号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供热管理,推动城市供热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国家本世纪末建筑节能50%的目标,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内进行供热系统建设、设计、施工、管理和供、用热的单位与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供热室内采暖系统一律采用按户分环、控制阀出户(并预留热表位置)的系统形式,达到供热分户控制。逐步实现分户计量,按量计费。

第四条 按户分环的室内采暖系统可采用单管水平串联式、双管并联式等能够实现分户控制、经济、可靠、节能、卫生、技术先进的其他形式。

第五条 新建工程可结合“三表”出户(煤气、电气、水)设置管道并,以方便户外安装控制阀。

第六条 对既有建筑,产权单位要结合室内采暖系统的维修、更新、改造,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按户分环,分户控制的技术改进,尽快实现分户控制、按户计量的管理目标。

第七条 采用新采暖系统发生的费用正常列入基本建设投资。

第八条 设计单位要严格遵守按分环、控制阀(计量仪表)出户的设计原则进行室内采暖系统设计。

第九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中要考虑分户控制、调控设施的可操作性,要开展对新采暖系统设计方法的研究,使其通用化、标准化、科学化。

第十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产权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变更采暖系统设计,不得改变分户控制、调控设施的设计位置。

第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采用新式供热系统。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部门、产权管理部门、供热管理部门要积极做好新采暖系统的管理工作,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加大管理力度,保证按户分环、控制阀出户采暖系统的正常进行。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末按按户分环、控制阀出户要求设计的工程项目,不予办理审图和开工手续。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中末按要求实施按户分环、控制阀出户的工程,可令其停工、限期改正。

第十五条 对未采用按户分环、控制阀出户采暖系统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进行质量验收,供热单位不予联网供热。

第十六条 采暖用户要对管理部门所做工作给予积极支持与配合,有意习难者按防碍公务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