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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部关于全面推行电力工程设计招标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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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综[1998]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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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计委制定的《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计建设[1997]1466号),从1998年起火电和送变电工程勘测设计将全面实行招投标,执行电力部电综[1997]607号文颁发的电力工程建设招标文件范本的规定,择优选择设计单位。为做好招投标工作,并保证现有勘测设计工作的连续性,满足“九五”、“十五”电力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的需要,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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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送变电工程设计招标要求 1、送变电工程一般从初步设计阶段开始进行招标,凡1998年及以后开始进行初步设计(或可研)的项目,均要通过招标择优选择设计单位。 2、初步设计正在进行的项目除已基本完成并于1998年3月30日前具备送审条件(可研报告书部已上报,初设达到规定深度)且已报审的项目可以不再招标外,其它项目均要在初设(或可研)阶段招标。 从1998年4月1日起部不再受理未经招标项目的初步设计(或可研)审查。 3、初步设计已审查的项目、同电压等级扩建的变电工程及30公里以下的送电线路工程原则上不招标。 4、对上述可不招标的项目,如项目法人认为有必要也可进行设计招标。 三、设计招投标管理 1、项目法人是电力工程设计招标的主体,在项目法人组建之前,各电管局、电力局是设计招标主体,请各项目法人或网、省局按照电力部颁发的《电力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和火力发电、输变电工程设计招标程序及招标文件范本》组织好项目的设计招投标。 2、电力行业设计招标管理机构设在电力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各电管局、电力局也要建立相应的设计招标管理机构。单机容量300MW及以上或未达到上述规模但采用进口新技术的火力发电工程和电压等级330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的设计招投标,必须接受电力行业设计招标管理机构的管理,其它项目的设计招投标必须接受各电管局、电力局设计招标管理机构的管理。 3、应该实行设计招投标的电力工程项目如不实行招标,则其勘测设计成果不予审查,不予上报立项文件。 四、为组织好1998年电力勘测设计招投标工作,请各电管局、电力局商本网、省内各电力工程的项目法人,根据设计招标要求及工程前期工作进展情况,提出本地区1998年设计招标计划建议,连同不招标项目的勘测设计计划建议,一并报部和电规总院,部委托电规总院代部下达电力勘测设计预安排和招标计划,具体要求由电规总院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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