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快出台《反垄断法》


--访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中心研究员鲁夫
                                                              黄丽陆 
  垄断现象比较普遍
  主持人:微软诉讼案发生后,理论界和新闻界对加快我国的反垄断立法的呼声甚高,你是专门研究反垄断法的,在你看来,这种呼声是否有现实的基础?或者说我国经济生活中已经出现较严重的垄断现象,阻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
  鲁:从实际情况看,垄断分为三大类:一是行政垄断。
  政府职能部门利用权力搞地区封锁或强制交易,让消费者买它指定的商品。二是行业垄断。公用企业和其它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实施的强制交易或限制竞争行为。三是经济性垄断。自由竞争行业出现的垄断行为,有三种形式:一、企业间通过协议,联合限价,联合抵制,划分市场等;二、大企业滥用市场支配。企业市场占有率高是竞争的优胜者,本身受法律保护,但它不能滥用其支配地位;三、企业间反竞争的购并。形式也很多样,有两个企业合在一起,有一个企业买另一个企业的资产,还有用签订协议的形式,一个企业控制另外一个企业。这种购并可能会导致市场结构不完善,排挤其他竞争者。所以许多国家反垄断法规定对企业购并要进行审查,防止购并对市场竞争产生实质性损害。
  结合我国的市场现状,由于我们仍处在经济转轨过程中,行政垄断和行业垄断现象还比较普遍,而自由竞争领域的垄断现象也已出现,特别是企业间的价格协议等。
  现行法律尚不完备
  主持人:那么,我们能否援用现行的法律来有效制止垄断行为,保持竞争活力,保护消费者权益?
  鲁:我国还没有法典意义上的《反垄断法》,但是现行法律中已有一系列反垄断法律规范,主要体现在:一、《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第二章规定了11种行为,6 种为不正当竞争行为,5种为垄断行为,包括公用企业等强制交易行为、行政垄断行为、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搭销行为和串通招投标行为;二、《价格法》。第14条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中,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行为、低价倾销行为及价格歧视行为属于垄断行为;三、《招标投标法》;四、地方性法规。
  目前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关主要有:工商局,负责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计委,负责执行《价格法》。在司法实践中也大量出现了反垄断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但从整个上讲,我国的反垄断法制尚不健全。世界上现在有100多个国家制定了统一的反垄断法,同时建立一个比较集中的执法部门。因为垄断案件很复杂,有高度的专业性,面对的都是大企业,他们的市场权力很大,需要建立一个高度权威性、专业性的部门来集中执法。
  立法有利于经济安全
  主持人:现在人们的注意力大多集中在微软案件上,而对中国的反垄断立法来说,另一个背景同样是不可忽视的,那就是加入WTO。对此应如何正确认识?
  鲁:目前反垄断立法炒得很热,微软事件只是一个导火索,真正具有推动力的应该是加入WTO。可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一是维护经济安全的需要。随着我国经济开放度的提高,目前已经出现了跨国公司在国内的垄断行为。入世后,市场准入更宽松,跨国垄断对国内的危害更为直接,如两个国外竞争对手在国外划分中国市场,跨国公司利用不正当手段挤压国内竞争者等,此时必须依据反垄断法予以制裁。二是外来投资者也希望有反垄断法。外来投资者要在国内市场与中国企业和其他外国企业竞争,也需要公平的竞争环境。而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之一,没有它市场秩序将难以保证。三是世贸规则中有大量反垄断条款,我们有承诺,必须将它反映在国内法中,这也是一种义务。
  主持人:看来,出台《反垄断法》已是大势所趋,你认为它将是什么样的?
  鲁:据悉,有关部门已经起草完《反垄断法(草案)》。将来出台的反垄断法,我想有两个基本特点。首先会借鉴国际通行的作法,是比较现代的竞争法。因为我们实行的是现代市场经济,机制是一样的,面临的全球化也是一样的,如何制止垄断行为,特别是跨国的垄断行为,都要适用国际统一的规则。其次要反映自己的特色。行政垄断是体制转轨过程中需要克服的一个很重要的垄断类型,它对转轨的危害比较大,是个很大的障碍。因此,无论是从规范的清晰度,还是从执法的力度上,都会有特别的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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