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委发布《现有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十一五”规划》
为落实“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削减10%目标,推动现有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工程建设,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环保总局共同印发《现有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定了“完善电价形成机制,研究和逐步实施根据燃煤机组脱硫改造的实际投资和运行成本核定脱硫电价”等重要内容。
《规划》提出,“十一五”期间,现有燃煤电厂需安装烟气脱硫设施1.37亿千瓦,共221个项目,可形成二氧化硫减排能力约490万吨。加上淘汰落后机组、燃用低硫煤、节能降耗等措施,到2010年,现有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将由2005年的1300万吨下降到502万吨,下降61.4%。
为实现上述目标,《规划》同时提出了以下保障措施:一是完善二氧化硫总量控制制度,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核定企事业单位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核发许可证,进一步完善二氧化硫总量控制制度。二是强化政策引导,完善电价形成机制,研究和逐步实施根据燃煤机组脱硫改造的实际投资和运行成本核定脱硫电价;鼓励安装烟气脱硫装置的机组优先上网,优先保障其上网电量;二氧化硫排污费优先用于现有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对脱硫关键设备和脱硫副产品综合利用继续给予减免税优惠。三是加快脱硫产业化发展,加大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烟气脱硫技术和设备产业化的扶持力度,加快烟气脱硫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和示范试点,推动烟气脱硫副产品综合利用,继续整顿烟气脱硫市场。四是充分发挥政府、行业组织和企业的作用。
根据《规划》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每年将公布需安装烟气脱硫设施的电厂名单、重点项目及完成情况,以便接受社会监督;加快制定烟气脱硫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技术规范,开展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加大对已投运烟气脱硫设施运行的监管,对非正常停运烟气脱硫设施的企业将加大处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