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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呼伦贝尔市确定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减排六项措施


国家环保总局 2007-07-18 12:09:00

   到2010年底,内蒙古呼伦贝尔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目标控制在2005年的水平内,即: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10万吨;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在1.8万吨。按照国家、自治区的总体部署,呼伦贝尔市结合实际,确定了“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减排的具体措施:一是淘汰高耗能、高污染的落后生产能力,关停小造纸、小火电、小冶炼、小水泥、小炼钢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使其尽快退出市场,腾出发展空间。预计可削减二氧化硫1500吨、化学需氧量1445吨;二是要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建设进度。“十一五”后三年规划建设污水处理厂10座,新增污水处理量11万吨/日。对污水处理厂及重点企业安装在线监测设备。预计可削减化学需氧量5398吨。新建垃圾处理场10座,新增垃圾处理量1666吨/日。三是继续实施“蓝天工程”,扩大集中供热面积,关闭工业锅炉,拆除分散供热锅炉,预计可削减二氧化硫5600吨;四是加快烟气脱硫工程建设。强制性要求今后新建电厂、热电厂全部安装脱硫装置。现有燃煤电厂全部安装烟气连续在线监测。按照脱硫效率70%计,预计可削减二氧化硫38990吨;五是研究制定鼓励企业使用低硫煤相关政策。六是严格新建项目环境准入制度,把总量指标做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没有削减计划、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通过以上措施,预计可削减二氧化硫46090吨,削减化学需氧量6843吨,确保减排目标的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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