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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环保局今年将对4种情况进行区域限批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8-01-25 11:03:37

  1.未按规定完成省、市、县(区)各级政府下达的减排任务的排污单位,停止审批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新建、扩建项目环评文件。2.未按要求建成污染集中治理设施以及未依法开展区域环评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停止审批其区内新建、扩建产生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3.不按计划完成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或者管网配套年度任务的市、县(区),暂停审批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设的当地城建项目环评文件。4.对严重影响或破坏饮用水源保护区以及生态环境敏感区等的建设项目,责令其停建、停产或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审批其所在地区除污染治理、生态恢复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

  被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限批的市、县(区)、开发区和企业,应积极整改,在整改完成后向作出限批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整改情况。经书面同意后,方可解除所在区域和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限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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