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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业资源环境保护工作将进入法制化轨道


甘肃新闻网 2008-03-03 15:03:41

  2月29日,记者在甘肃省学习宣传贯彻《甘肃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座谈会上获悉,《甘肃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已于2007年12月20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被顺利通过,并将于2008年3月1日起在全省施行。这是我省农业资源环境保护工作法制化的重要标志,对于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必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保障作用。

  据了解,《甘肃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促进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作为立法宗旨,通篇贯穿了科学发展观,体现了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立法理念和与时俱进的立法精神,在总结我省农业资源环境保护与管理工作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在许多制度上进行了细化和创新,具有明显的地方特色和较强的可操作性。《条例》共四十二条。主要规范了立法的目的和依据、调整范围、原则、经费保障、执法主体、权利义务、农业资源调查与评价、农产品基地建设、耕地保护和质量建设、农村能源开发、渔业水域环境与资源保护、农业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包括农村废弃物、化肥、农药、秸秆、农膜、畜禽粪便污水等的污染防治)、建设项目农业环境影响评价、污染企业治理、防控工业“三废”(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进入农业环境、农业环境污染整治、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和产地认定、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与调查处理以及违反《甘肃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甘肃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省农业生态与资源环境保护工作真正走上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农的正确轨道。依法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以法律手段来规范、引导和保障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是农村经济组织、广大农村干部和农民群众的共同愿望,也是建设现代农业的根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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