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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新康代表:动用税收杠杆防止废旧资源二次污染


新华网 岳德亮李亚彪 2008-03-13 15:09:45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湖州市织里镇大港村党总支书记朱新康建议,利用税收政策调控废旧资源循环利用,防止由于使用废旧资源反而多缴税收,导致一些企业纷纷“弃旧图新”,遗弃可利用废物,造成环境二次污染。

   我国很早就开始了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据朱新康代表介绍,目前从事废旧资源综合利用行业的企业,大致可分二类:一是废旧资源流通企业,二是废旧资源生产企业。废旧资源流通企业所做的仅仅是将不同的废旧资源进行细分归类,以便需求者选择。从环保角度看,废旧资源流通企业,应该不会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而废旧资源生产企业就不一样,它从废旧资源流通企业中购买到自己所需要的资源,并对这些资源进行加工利用,在这个过程中,加工利用废旧资源后,又会产生新的废旧(弃)资源。

   朱新康代表说,因没有税收优惠条件,目前绝大多数从事废旧资源加工利用的生产企业,仍是微利或无利,根本没有条件和能力引进或采用新环保技术、新设备来进行改造。由于国家在废旧资源综合利用上税收政策考虑欠全面,在这个行业上,无发票“黑市”交易的情况相当严重,国家大量税收由此流失。

   要解决上述问题,朱新康代表认为,最大的瓶颈还是税收政策调控问题。按现在的税收操作方法,废旧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开具的发票,到了生产利用企业,只能抵扣10%,而生产利用企业开出去的发票,能抵扣17%,一进一出,在发票上,废旧资源生产利用企业就要缴7%的增值税,加上废旧资源生产成本又高,与其使用废旧资源要多缴纳增值税,还不如直接用新原料合算。这样一来,一直以废旧资源为原料的生产利用企业纷纷“弃旧图新”。

   朱新康代表呼吁,废旧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开具的发票,抵扣额从10%增加到13%。为了避免废旧资源利用生产企业废弃物遗弃对环境造成的二次污染,享受此政策的企业,必须经过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对该企业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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