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临淄4月30日讯(记者 路萌)参加了集体供暖,可家里的温度只有12℃左右,居民杨先生为此拒绝缴纳取暖费。令他始料未及的是,供暖刚刚结束,他就被供热企业告上了法庭。今天,经过调解,杨先生最终缴纳了部分取暖费。
“本来我是受害人,怎么成了被告了?”今天下午,杨先生在法庭上无奈地说。据杨先生介绍,1996年10月,他搬进了位于齐国商城内自己单位购买的一幢住宅楼。虽然使用了集体供暖,但每年冬天家里的温度一直在7℃到12℃之间。由于达不到“室内温度为18±2℃、但不得低于16℃”的标准,杨先生认为自己交了钱,却没有获得应有的服务,去年供暖开始前杨先生就没有缴纳取暖费,没想到今天成了被告。
该供热企业诉称,从2000年开始,供热企业开始在冬季采暖期内给杨先生供暖。至2004-2005年,杨先生继续使用供热企业的供暖却拖欠取暖费1894.3元,多次催要,杨先生拒付。供热企业要求杨先生立即支付所欠取暖费1894.3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对于杨先生提出的温度达不到标准的问题,供热企业的一位工作人员说,杨先生家中温度不达标,是楼内管线设计的问题。根据有关规定,供热企业负责锅炉、换热站、主管道的建设和维护。经检测,供热企业负责的主管道的温度和压力已达到要求。为保证明年的供暖质量,他们已经要求杨先生的单位对楼内管线进行更换,否则今年冬天将不再继续供暖。
经过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杨先生支付取暖费1393.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