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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对低保对象实施临时燃气价格上涨补贴


丽水日报 2008-01-03 14:10:58

   12月27日,浙江省丽水市府办发出通知,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对全市城乡低保对象实施临时燃气价格上涨补贴。

   针对2007年10月份以来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上涨的情况,丽水市决定建立液化石油气价格上涨与城乡低保对象实施临时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当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不含送气费)在一个月内出现高于100元/瓶(15.5公斤,含100元/瓶)时,对全市城乡低保对象实施当月临时燃气价格上涨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元。当市场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在一个月内持续低于100元/瓶时,不发当月临时燃气价格上涨补贴。若市场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上涨,临时燃气价格上涨补贴标准由市发改委重新测算后报市政府确定公布。

   临时燃气价格上涨补贴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发放,并与现行副食品价格上涨动态物价补贴一同发放。市场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是否突破100元/瓶,具体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民政部门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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