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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天然气电力价格近期不得调整


平原晚报 2008-01-31 15:48:14

  供气、供水、供暖、城市公交等公用事业价格以及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不得提高,保持医疗服务价格稳定

   “近期,一律不得自行出台政策性调价措施。对重要商品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生活必需品批发、零售企业实行调价备案制度。”1月29日记者了解到,新乡市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善物价工作的意见》。

   据了解,2007年全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同比上涨3.7个百分点,已突破2007年省政府确定的“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的上涨幅度在3%以内”的价格调控目标。特别是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粮、油、肉、液化气等基本生活必需品上涨,加重了群众生活负担,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当前,这些商品价格仍在波动,已成为经济运行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新乡市要求,要“防止经济增长由偏快转为过热,防止价格由结构性上涨演变为明显通货膨胀”,把抑制居民消费价格过快上涨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价格工作的中心任务,努力做好各项价格监管工作。

   新乡市将加强市场监测,建立健全粮、油、猪肉、蔬菜、禽蛋等重要农副产品价格的监测报告制度,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时扩大价格监测范围,对价格异常波动,及时采取措施,平抑市场价格。成品油、天然气、电力价格不得调整,供气、供水、供暖、城市公交等公用事业价格以及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不得提高,保持医疗服务价格稳定。尿素、磷肥等化肥价格也要保持稳定,确应成本上升需调整的,必须按规定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到的采取临时价格干预的企业单位名称由市发改委拟定意见,报市政府同意提出,报省发改委审核批准后执行。加强经营者自律、劝阻,制止不合理涨价行为。坚决查处捏造涨价信息,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以及不按规定履行提价申报、备案程序等违法违规行为。采取对低收入群众价格补贴、重要商品储备费用补贴等形式对市场价格进行调控,减轻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众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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