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意识,保证煤矿生产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日前,自治
区财政厅、安监局联合制定了《广西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
称《办法》)。规定广西煤矿企业风险抵押金存储额度最少要60万元。
据了解,该《办法》是依据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
办法》,并结合广西煤矿实际制定的。《办法》规定,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是指煤
矿企业以其法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
理的专项资金。广西煤矿企业风险抵押金存储额度最少为60万元,最多为600万元,其
中:核定(设计)生产能力3~9万吨/年(含9万吨/年)的煤矿企业存储额为150~
200万元;核定(设计)生产能力9~15万吨/年(含15万吨/年)的煤矿企业存储
额250-300万元;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5万吨/年以上煤矿企业存储额300~
600万元。
《办法》中规定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是,煤矿企业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
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煤矿企业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
出。风险抵押金不足以支付事故处理费用的,由企业另行筹集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