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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电宁夏灵武发电有限公司一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获得国家环保总局批复


华电集团公司 赵永强张宗新 2008-02-20 10:48:04

   近日,国家环保总局以[2008]34号文件,批复了华电宁夏灵武发电有限公司一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灵武发电公司一期工程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的这一成果,为华电集团在西北地区树立了良好的企业形象。

   华电宁夏灵武发电有限公司自一期工程开工以来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科学组织,措施有力,落实到位,做到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一号、二号机组分别于2007年6月8日、9月22日高标准投产发电,较计划工期分别提前了22天和67天,两台机组创造了多项全国同类型机组的先进指标和优良记录。所有环保设施实现了正常稳定运行,在环保部门组织的多次检查中受到了高度评价。环保总局在批文中高度评价了该公司在一期工程环保工作,认为该公司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手续及“三同时”制度,工程环境保护手续齐全,落实了环评及其批复文件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该工程采用直接空冷装置及锅炉低氮燃烧技术,每台锅炉配置双室四电静电除尘器和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设施,以及深度城市中水处理设施,废污水真正实现了零排放。本工程灰渣全部综合利用,二氧化硫年排放量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环保局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完全符合国家“十一五”节能减排的环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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