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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警察”需法律撑腰


北京商报 2006-08-21 10:21:15

    近日,中华环保世纪行记者在山东等地采访时发现,在节能降耗成为约束性硬指标的情况下,一些地方的“节能警察”(节能监察人员)却因缺钱、缺少强制性措施而面临“能管不能罚”、“能礼不能兵”的尴尬局面。

  1998年节约能源法颁布实施以来,一些地方陆续设立了节能监察执法机构。这些机构大多是由过去的能源管理监测中心变身而来,难免先天不足。

 

  在山东省潍坊市,对节能监察中心的财政拨款不到其维持日常运营经费的20%,“节能警察”们连续好几年只拿60%的工资。由于经费短缺,今年上半年他们只监察了13家单位,而在该市,年消耗5000吨标煤以上的企业有193家。

  本来“节能警察”与违规者是对立关系,如今却变成了一种奇怪的依存关系:既要履行监督企业节能的法律义务,又要依靠向用能企业收取监测费和服务费来维持生存。吃了人家的嘴软,执法时怎敢铁面无私?

  最让“节能警察”尴尬的是,执法中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强,执法手段偏弱,效果欠佳。一些节能监察机构负责人表示,他们是代地方经贸委执法,权力有限,如同被捆绑着手脚,根本无法“辗转腾挪”。

  国家统计局8月公布的最新统计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全国单位GDP能耗同比上升0.8%,实现全年下降4%左右的节能降耗目标面临严峻挑战。

  要让“节能警察”真正在执法中硬起来,必须从制度、法律上给予强有力的保障,进一步完善节能法律法规,充实管理力量,完善监督体系,保证“节能警察”有独立的经济来源,赋予其有效的执法权限和执法手段,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其监管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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