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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明确执法主体,节能法就只能是摆设
中国物流与采购网 2007-06-26 13:5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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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了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该草案新增了“公共机构节能”一节,明确了政府机构在节能方面的义务。根据测算,2005年政府机构能源消费约占全国终端能源消费总量的6.7%,而且其增长速度较快。草案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本级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该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同时,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傅志寰在对修订草案作说明时指出,草案强化了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的监管。修订草案明确指出,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在5000吨以上不满1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均为重点用能单位。这个法案是在节能减排目标的巨大压力下推出的,应该被给予很高的期望。其中最具“实用性”的、也算亮点的就是,政府节能、重点单位节能的提出,实际上,这是当前节能工作的重要“抓手”。但问题的关键是,谁来抓这个“抓手”,目前还是不明确的。其实,这也是实施9年的老节能法效果不佳的原因之一。节能工作的执法主体不能很好解决,节能法的效果依然不容乐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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