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政府加强节能减排工作若干意见解读④
实践告诉我们,淘汰落后产能是节能减排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节能减排的必由之路。
《若干意见》提出,加强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我省已明确坚决淘汰钢铁、铁合金、电力、铅锌、煤炭、焦炭、黄磷、建材、电石、化肥等行业的落后生产能力。按照属地管理和“谁投资、准负责、谁承担风险,谁审批、谁清理、谁落实淘汰”的原则,做到淘汰任务定地区、定企业、定装置,明确淘汰工作进度时间表、明确责任主体、明确淘汰标准,确保淘汰目标任务按照计划完成。自去年以来,各州市政府已把淘汰落后产能作为节能减排的一项重要措施,积极推进这项工作。省政府确定到2010年,我省要淘汰1064万吨水泥、20万吨黄磷,47万吨铁合金、800万吨铁、1550万吨焦炭、230对小煤矿等落后生产能力。从全省目前淘汰落后产能情况来看,进展较为顺利。截至9月上旬,全省已全部关停5万吨以下焦化厂,关停4×2.5万千瓦发电机组6台,关停年产20万吨以下水泥生产线16条,另外,全省的小造纸、小锌矿、小黄磷等都已关停。为全面推进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省政府实施了在大电网覆盖范围内,优先建设单机60万千瓦及以上超临界火电机组,不允许新建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纯凝汽式燃煤机组。
为使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稳步推进,我省将对列入淘汰关闭的企业到期未关闭的,采取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停止供水、供电,不予安排铁路运输计划等强硬手段。与此同时,通过行业整合,提升产业发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