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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环保督查探索立法

2017-10-24 09:13:23 北京商报   作者: 蒋梦惟  

10月23日,十九大新闻中心召开了大会期间最后一场记者招待会,“压轴”的主题是环保。会上,环保部党组书记、部长李干杰在介绍我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进展时表示,十九大前,我国已实现了中央环保督查对31个省区市的全覆盖,目前,环保部在研究推进有关中央环保督察相关法规的制定工作,推动这项工作的有效机制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让它长期发展下去、坚持下去。

中央环保督察组由环保部牵头成立,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代表党中央、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的环境保护督察。“中央环保督查作为我国生态文明体制机制中的一项重大举措,从2015年底开始在河北进行试点,至今已历时两年。”李干杰表示,这项措施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全党全国贯彻绿色发展理念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显著增强,忽视生态环境保护的状况明显改变;而且切实解决了一大批突出环境问题。

随着我国不断提高对于各行业、企业的环保标准,经济结构调整的速度也在持续加快。“中央环保督查促进了地方产业机构的转型升级。”李干杰表示,很多地方把中央环保督察当成推动绿色发展、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契机和动力,借此机会加强企业的污染防治,内化环境成本,让守法企业有一个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解决了一些地方突出存在的“劣币驱逐良币”的问题,大大提升了这些行业产业发展的规模和效益。

不过,有专家表示,根据现行政策,中央环保督察的法律依据还不够清晰。具体来说,环保部门所开展的综合督查直接性依据是《环保法》第六十七条“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据此分析,《环保法》确立的监督包括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环保工作的监督,还有上级政府所属环保主管部门对下级环保主管部门的监督。“可见,上级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对下级政府环保工作进行监督的方式在相关法律还未有明确规定,中央环保督察‘入法’迫在眉睫。”该专家称。

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海嵩进一步分析指出,我们需要改变个案式的监督机制,建构法治化、规范化的监督机制。中央环保督察制度迫切需要通过法治化建设形成较为稳定的法律规则体系,才能从根本上充分发挥我国环境执法与监督的效力。




责任编辑: 曹吉生

标签:环保督查,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