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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新建涉VOCs 排放的企业进园区问题的回复

2018-01-17 18:13:00 环保部

来信:

在新出台的《“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中,在第4款,第2条”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中要求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该条意见中是要求所有新建涉VOCs企业全部要进入园区吗?因涉VOCs排放的企业种类,如小型印刷厂、小型机加工企业、塑料厂,只要是使用有机物的都要产生一定要的VOCs,甚至一直企业排放量都无法确定。这样的企业也是需要全部进到园区中吗?因为涉及VOCs的行业种类较多,一个地区不可能有那么多种类的专门的产业园区,是不是一些平时很常见的类似的企业均不得建设呢?建议在以后的细则中,要明确划定几个重点行业要求进入园区,规划才具有操作性。

回复:

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提高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重点行业环保准入门槛,严格控制新增VOCs排放量,是“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主要任务之一,根据《“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各地应严格执行涉VOCs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对于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及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等要求合理布局。同时,我部也将进一步加大对地方的指导力度。感谢您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责任编辑: 中国能源网

标签:环保部,臭氧,大气污染物,臭氧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