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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权利要匹配对等

2013-02-19 08:39:18 中国煤炭报

作为湖北省大冶市牛头山煤矿的投资人,肖绪龙对《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有自己的见解。

肖绪龙说:“《七条规定》是对我们煤矿投资人安全责任的保护和把关,我始终认为,按规定做,按规程做,向标准看齐,争做一流,对煤矿安全发展有百利而无一害。”

作为投资人,肖绪龙赋予矿长很大的权力。

“在我们矿,凡国家规定的,上级部门要求的,矿长可以做主。煤矿日常工作,都由矿长主持。牵涉煤矿投入,尤其是关乎安全生产方面的,我们都很尊重矿长的意见,绝不打折扣。我认为只有对矿长予以信任和尊重,才能换来安全和效益。所以,矿长的责、权、利三者要匹配、对等。”肖绪龙说。

湖北巴东银华公司总经理陈芳智说:“我以前当过七八年矿长,《七条规定》提炼了煤矿安全生产的精华,是治理隐患、防范事故的一剂良方。我们将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再结合上级要求,落实好我们每个人的责任,坚决按照规定严格执行。”

而湖北省利川市鞍山煤矿投资人、矿长黄林认为,投资人追求利益无可厚非,但作为煤炭这个特殊高危行业的投资人,必须真正具有安全就是效益的意识,没有安全保障,就无效益可言。投资人是重大决策者和管理者,矿长既是管理者又是具体实施者,二者如果都站在合法经营和确保安全、保护矿工生命的高度,那么,就应该是统一的。

黄林表示,越是聘用矿长,越要管好安全生产工作,按照《七条规定》把责任落实到位。这才是真正为老板着想。如果投资人自己反其道而行之,那只能说他不适合这个行业,矿长也没有必要为他打工。

湖北省咸丰县青林湾煤矿投资人乔士建说,在民营煤矿,有个普遍现象不可忽视,那就是,无论矿长还是副矿长,都是老板聘来的,副矿长只会对给他发工资的老板负责。比如“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这是由机电副矿长负责的,即便有什么问题,他也会直接向老板汇报,而不一定通过矿长,矿长也未必管得了他。因此,要借助实施《七条规定》这个契机,转变和提升煤矿管理观念与水平。




责任编辑: 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