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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煤矿地方监管职责亟待明确

2013-05-20 10:14:45 法制日报

四个月内三起重大煤矿事故,令贵州省六盘水市的“江南煤都”美誉多少有些蒙尘。而国有煤矿的地方监管难题,也随之再次暴露。

“近期煤矿事故均发生在省属国有煤矿,虽然有规定要求对国有煤矿进行属地监管,但是属地到哪一个层级还不是很清晰,事实上我们地方政府对国有煤矿的监管力度还不够大。”六盘水市副市长尹志华在国家安监总局《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以下简称《七条规定》)宣贯专题行活动中告诉《法制日报》记者。

地方监管国有煤矿存在困惑

2012年11月24日10时55分,六盘水市盘南煤炭开发有限公司响水矿河西采区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事故共造成23人死亡,5人受伤,4名责任人已被问责。据悉,该矿是国有大矿。

今年1月18日,六盘水市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金佳煤矿金一采区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该事故共造成13人死亡。经了解,该矿也是国有大矿。

今年3月12日,六盘水市水城矿业集团格目底矿业公司格目底一号矿井(马场煤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事故造成22人死亡,3人下落不明。该矿为国有控股矿井。

除了煤矿自身管理存在问题外,地方政府的监管缺失,似乎更是事故发生的症结所在。

“地方监管的确存在问题。”尹志华坦陈,首先,对国有企业的属地监管的理解还不够清晰。以省属国有企业为例,由省里监管还是由所在的市监管,还存在不同看法。

此外,“国有大矿有很好的安全生产基础,所以地方政府的监管主要还是侧重于地方煤矿。”尹志华说,“总体而言,地方政府对国有煤矿的监督力度还比较弱,在隐患治理上,在对其盯死看牢的力度都不够。”

记者发现,国有煤矿对于地方政府的监管也并非完全认同和服从。以今年3月12日的水城矿难为例,记者了解到,事故发生前,贵州煤矿安监局水城分局、水城县安全监管局对该矿先后进行安全检查,并下达了“立即停止井下13302底板瓦斯抽采巷、13301底板瓦斯抽放巷施工建设”等指令,但该矿拒不执行监察、监管指令,违规继续施工。

国有煤矿须服从地方监管

贵州自去年11月发生响水矿事故后,就将国有煤矿的安全监管作为重点整改内容,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对国有及国有控股煤矿企业内部安全保障体系专项检查。贵州省明确,国有及国有控股煤矿企业必须自觉接受和服从地方政府的安全监管,发生事故不仅要追究党纪、政纪方面的责任,而且要与经济惩罚挂钩。

在今年1月23日的贵州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贵州省政府分别与各地州煤矿安全生产部门签署协议,将地方安监部门职责与国有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管统一起来,严格要求国有煤矿企业要在2013年必须做到三点,即百万吨死亡率必须达到行业标准、不准发生3人以上死亡的安全事故、国有煤矿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国有煤矿企业如果在上述三项中违背两项,将对国有煤矿企业负责人实行扣除年薪30%的处罚。

3月19日,贵州省委书记赵克志主持召开省委常委扩大会议,要求在监管层面进一步明确煤监部门的日常监管责任,清晰界定地方政府的属地监管权限和职责,同时建立包保责任体系,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加强国有煤矿企业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加强国有煤炭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十条硬措施,全面落实“双包保、双挂钩”,建立煤矿企业包保和政府监管包保的“双包保”安全职责体系,建立安全生产与国有煤矿领导干部考核任用挂钩和薪酬挂钩的“双挂钩”责任追究制度。

3月21日,在贵州省政府召开的第3次常务会议上,省长陈敏尔要求,省政府尽快出台加强国有煤炭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十条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为了改变对国有煤矿监管相对弱的现状,我们专门成立了一个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局,市政府也出台了关于加强国有煤矿监管的办法;各级监管机构也增设了国有煤矿监管科,进一步加强执法力度,并出台煤矿矿长安全组织生产建设十项要求。”尹志华说。

国家煤监局行管司副司长王素锋告诉记者,在市级层面成立专门的执法局,在全国还不多见。




责任编辑: 张磊

标签:国有煤矿,地方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