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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煤整合:一场利益格局大调整

2009-11-05 09:06:29 中国煤炭报   作者: 李 仑   

山西省开展的煤矿兼并重组整合工作正如火如荼进行。

截至10月28日,山西省共上报变更采矿证的资料69份,其中19个煤矿已领到变更后的采矿证,还有15个符合换证条件。按照计划,经兼并重组整合,山西省矿井数将由2589座减少为1053座。

不可否认,这既是一场煤炭产业结构和规模的大调整,更是一场利益格局的大调整。社会关注,争议不断。事实究竟如何?问题怎样解决?争议声中,改革正在推进。

争议不断 政府澄清

这次煤矿兼并重组整合涉及山西省的大部分县,关系到各方利益,因此引起了广泛关注。

叫好的有之,唱衰者也不乏其例。社会舆论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在兼并主体选择上对民营企业是否有歧视?二是,是否存在行政命令“一刀切”的问题?三是,民营企业利益是否被剥夺?

对此,山西省煤矿兼并重组整合领导组办公室负责人在多种场合给予了正面回应。

关于第一个问题,这位负责人说,山西省政府支持大型煤炭企业作为主体兼并重组整合中小煤矿、控股办大矿,同时对民营企业毫无轻视倾向,只要具备一定条件,也可作为兼并重组主体。从已批准的重组整合方案看,在全省整合后保留的1053座矿井中,国有办矿、民营企业办矿、以股份制为主要形式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办矿比例分别为2:3:5,就充分说明问题。

关于第二个问题,这位负责人说,这次兼并重组整合,政府是责任主体,作用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制定政策;二是编制和审批规划; 三是按照国家政策和已经批复的规划,牵线搭桥,协调解决疑难问题;四是提供证照办理等服务。在具体推进过程中,各级政府坚持依法行政、认真履职,坚持政府指导推动和企业协商运作相结合的原则。总体上看,做到了政府职能不缺位、也不越位,同时又充分调动了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保证了重组整合沿着正确的方向顺利推进。

关于第三个问题,这位负责人说,山西省政府要求兼并企业向被兼并企业退还剩余资源量的采矿权价款,还区别不同情况按原价款标准给予50%或100%的补偿,充分考虑了对采矿权人矿权资金占用成本的补偿,应该说保护了原采矿权人的合法利益。对被兼并整合煤矿已经投入的有效资产,在严格依法评估的基础上,由兼并重组双方协商确定转让价格或作价入股股本,既得利益没有减少。

事实上,对于此次改革,山西省委书记张宝顺、山西省省长王君多次强调,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结构调整和转型发展的重要举措,是解决山西省煤炭生产中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安全事故频发等诸多问题的治本之策,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长远利益的必然选择。

目前,煤炭资源整合已经看到初步的效果:各个地方、各个集团按市场需求组织生产,全省煤炭产量在逐月逐季明显增长;在需求明显减少的情况下,全省煤炭行业经济效益保持稳定,对财政的贡献率继续提高。

目标渐近 隐忧仍存

按照山西省政府计划,兼并主体与被兼并方、控股企业与被控股方、收购单位与被收购方都要在今年9月底全部完成正式协议签订工作,10月底基本完成主体企业到位和证照过户换发工作,11月全部通过验收。

近日,山西焦煤西山煤电集团进驻吕梁,汾西矿业集团进驻左权,大同煤矿集团进驻左云,潞安集团进驻蒲县……从当前全省企业间签订正式协议、主体企业进驻和证照过户速度来看,既定目标基本能够如期实现。

然而在表面的平静之下,暗流在涌动。

首先是兼并重组整合双方的认识差距很大。

今年10月11日,“西山德威矿业管理有限公司”正式挂牌。这是山西省煤矿兼并重组整合第一例。

山西焦煤集团董事长白培中说,整合之所以进展顺利,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兼并重组整合双方基于对当前煤炭经济形势的正确判断,都力求新的发展和跨越,有着共同的内在需求。在原德威公司老板薛德平看来,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资源重组、优势互补,不仅能够解决民营企业自身无法突破的瓶颈问题,而且能够实现产业质量的提升。

但并不是所有的兼并重组整合双方都有如此共识。众多煤老板即使认可此次行动的初衷,但对产权被“强制剥夺”颇有微词。他们认为,巨大的前期投资与相对较低的并购价格,给他们带来巨大损失。

山西省政府则认为,被兼并重组的煤矿凡是在2006年2月28日之后交纳资源价款的,直接转让采矿权,兼并重组企业要退还剩余资源量的价款,并按照原价款标准的50%给予经济补偿;在2006年2月28日之前交纳资源价款的,在退还企业剩余资源量价款的同时,按照原价款标准的100%给予经济补偿。这个规定不仅合法,而且合情合理。一个投资6000万元的年产能为21万吨的煤矿,动辄要求补偿几亿元,这是把投资形成的资产和国有的资源价值混为一谈,难以理喻。

其次,整合双方在具体操作中也互不认同。煤老板希望赔偿一步到位,而兼并主体则希望低成本扩张,以现有资源换作投资。

除了价款的赔偿,焦点问题主要集中在对资产的评估上。双方对于资产价格的预期,差距一般在50%以上。因此,在政府推动下,即使双方签订了协议,主体到位率也较高,但由于认识严重不一致,很可能在换发证照后波澜再起。

再其次,除了企业之间,地方政府与兼并主体之间也有矛盾。地方政府希望企业承担“完全社会责任”,如解决煤矿所在地的用水、用煤、学校、修路等问题,甚至承担监管部门的执法经费。而兼并主体则认为,地方政府并不想将优质矿井让兼并主体兼并,但对一些资源少、安全隐患多的小煤矿,却急迫地想“甩包袱”,而且把自己应承担的责任转嫁到了兼并主体身上。

对于上述种种问题,山西省政府也承认,许多后续工作需要加紧去做,许多欠缺之处需要加紧去完善,许多遗留问题需要加紧去研究解决。地方政府和煤矿兼并重组各方的共同呼声则是,保证产业政策的稳定性。
 




责任编辑: 江晓蓓

标签:格局 整合 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