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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产并非垄断,煤炭还需加强监管

2014-09-03 08:36:54 中国煤炭网   作者: 本网特邀撰稿人 张鑫  

煤炭行业正处于深度调整期。行业困难众所周知,已经严重影响到绝大多数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多个产煤大省的经济水平也受到很大冲击。经过一系列地方救市措施后,近期国家三部委联合下发文件,遏制煤矿超能力生产,规范企业生产行为。此外,对涉煤央企的全覆盖检查目前正在有序展开,灾害治理、是否超能力生产、新建项目是否未批先建先产等内容是检查重点。

对于“限产”意图的政策,社会各界褒贬不一,也有评论文章指出,限产属于垄断行为,并指责相关管理部门。笔者认为,此种垄断的说法过于表面,属于偷换概念,并没有结合煤炭本身的行业环境和能源地位去剖析。限制产量,更多是在限制超能力生产、违规生产、不安全生产,行业组织和管理部门有责任去规范煤矿开采,引导其健康有序发展。“限产”并不是垄断,切莫让舆论给煤炭行业徒增压力。

其一,煤炭是竞争性市场,经营主体本身不存在垄断。随着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煤炭完全已经脱离行政垄断和价格垄断的历史,煤炭行业在企业竞争、省域竞争、国际竞争中稳步前行。行业组织和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行业管理职权,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其二,作为关乎国计民生的基础行业,煤炭在我国能源消费结构中的份额接近七成,是保障经济发展的动力源泉。自市场反转下行以来,以量补价已为常态,遏制超能力生产不仅是在规范企业的生产行为,更是在保障安全水平。此外,遏制超能力生产有利于是煤炭产量不至于增长过快,破坏与其他能源的比价平衡。

其三,《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不适用于关于禁止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条款。适当的产能过剩有助于行业升级,但是由于我国经济增速放缓,产能建设过于超前,市场供求矛盾被放大。

其四,竞争与垄断的概念针对行业内,就整个行业本身而言并不适用这个词。国家部门牵头解决全行业的存在问题已经脱离垄断本身的讨论范围,遏制超能力生产,规范企业生产行为,保障安全形势刻不容缓。

如此,煤炭限产非但不属于垄断,反而还更应该加强行业监管,从全新的体系-制度-监督-责任多个方面严格控制,促进市场秩序恢复,防止恶性竞争和由不正当竞争引发的新问题:诸如环境问题、职工安置问题、地方经济问题、贪腐作风问题等等。煤炭行业正走在深度调整阶段,也在过渡期的攻坚阶段。对全行业而言,做好继续深化市场化改革的同时,强化行业监督管理也是十分有必要的。

能源一直是国家管控和准入限制的重点。煤炭行业的市场化改革已经行进多年,由计划管制转向了市场调节。办矿准入许可和煤炭经营许可的放开,从源头上切断了行政垄断的土壤,也符合政府简政放权的具体要求。需要强调的是,提倡市场化并不是说自由生产,脱离管控。煤炭是资源密集产品,在经营主体多样化的条件下,加强过程管理有利于防止企业过度透支开采年限私挖滥采资源,有利于减少由超产快产引发的安全事故,有利于防止过度破坏生态环境。在国有经济占据优势地位的煤炭行业中,央企、部分大型重点企业常游离于地方监管之外,限制超能力生产,也有利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从一定程度上说,煤炭行业并不应该过度市场化,事前放开,事中事后要加强。

对于行业组织和管理部门来说,也要转变职能和行事风格,提高公开程度,加强监督管理,营造舆论氛围。市场才是中心,避免过度干预,避免主观臆断,避免一下带有“计划色彩”的政策强制推行。

遏制超能力生产控制产量与淘汰落后产能并不矛盾。

目前,国有老矿、高瓦斯矿、薄煤层矿等与现代化矿井并存,且仍旧有一大部分整合矿和新建矿待投产,产能过剩是不争的事实,行业组织和监管部门有责任引导行业转型升级,为化解产能过剩创造条件。淘汰落后产能不能过度放任“成本淘汰”这个方法,这样对行业发展和经济发展的伤害过大,这对未来的发展都将是硬伤。淘汰落后产能要有条件有序有条件地推进,营造公平发展环境和良好的退出机制。

对下游行业来说,尤其是与电力行业相比,煤炭的集中程度仍然较低。通过企业兼并重组,组建更多内竞争主体,提高产业集中度,以后的煤炭必须安全的煤炭,合规的煤炭。煤炭生产总量和能源消费水平相适应,在控制产量、遏制超能力生产的同时,要保持未来煤炭足够的发展潜力,也要给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安排足够替代时间。

煤炭在公众的印象里往往是安全事故、环境破坏、贪污腐败、暴发户等等,雾霾天气也使人们对煤炭抱有偏见,这些负面形象与前些年煤炭行业在生产上的监管偏弱有很大的关系。遏制煤矿超能力生产,规范企业生产行为,不仅仅是管理手段,未来应当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去攻坚,认真落实文件每项措施。




责任编辑: 张磊

标签:煤炭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