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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资本进行充换电设施运营仍与目前电力法存冲突

2014-10-24 09:17:50 第一电动网   作者: 杨世明  

国家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充电设施建设领域,但是社会资本若经营充电站、直接向车主提供充电服务并收费,这仍与当前的《电力法》存在冲突。

国家大力推进新能源汽车发展,舆论一片叫好之声,然而售出的新能源汽车真正进入私人消费领域的还是少之又少,关键原因就在于消费者认为电动汽车目前充电不方便,续航里程短,使用有顾虑。于是,在电池技术还没有出现革命性变化之前,大力发展充换电设施基础建设和运营就成了当务之急。

今年7月,国家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制定实施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发展规划,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充电设施建设领域。紧接着,国家发改委又下发了《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并按照确保电动汽车使用成本显著低于燃油(或燃气)汽车使用成本原则,合理制定充换电服务费。

然而,社会资本大规模参与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的还是不多,这可能源于另一个问题还没有解决:按照目前的《电力法》规定,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对此,中国电力发展促进会驻会顾问姜绍俊表示,社会资本向电网申请建设充电站作为普通用户是没有问题的,但社会资本若经营充电站、直接向车主提供充电服务并收费,这仍与当前的《电力法》是存在冲突的。

“不过现在的《电力法》实施的时间已经比较长了,以前没有对电动汽车充电的立法考虑,现在遇到这一情况还需要新的办法。”姜绍俊建议,现在业界也正在讨论电改方案,那么电动车充电站的问题也应该推出新的方案,比如,可以通过一些特别的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先做一些可行性尝试,看看具体实施效果后,最终确定电改方案,并修改出台新的《电力法》。

姜绍俊认为,现在国务院的新能源汽车推广《意见》和发改委的“通知”都是属于上述的特别法规和规章,可以先做一些新尝试,但是即便如此,社会资本要进入充换电设施建设领域还需要向电网申请,要经过电网的审核,符合准入条件的才能够进入。

具体准入条件,姜绍俊表示内容较多,比如需要的电力、电量、用电特性都要在申请时注明。另外为了避免电压波动过大产生高次谐波等问题,在技术参数方面电网企业还有一些要求,比如无功补偿这类的,这些在电网企业的入网申请都有说明,没有说明的就需要和电网企业协商解决。

对此,一位充电设施建设企业高层人士对记者说,如果国家电网(下称国网)既做基础供电服务,又参与充电设施建设,既当“裁判”又当“球员”,社会资本是不敢参与到这个领域与国网竞争的。近期国网内部传来消息,国网会退出城市充换电建设领域,专注城际充电网络建设,这对社会资本进入充电设施建设领域可能才是真正利好。

由此可看出,社会资本参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虽然与《电力法》尚存冲突,但是国务院的《意见》和发改委的《通知》的出台,一方面向社会资本变相放开了售电的权力(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从政策上避免了充电设施经营的法律风险,甚至可能会倒逼电力改革政策的出台。

另一方面明确电动汽车用电价(采用大工业电价)和收费模式(电费+服务费)有助于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对于盈利模式的探索和明晰,也将激发社会资本参与充电设施建设的热情。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成本降低,充电网络大规模建设有望加速。另外,电价扶持政策透露的更多优惠政策预期,也有利于社会资本进入充电设施建设。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王青也认为,目前社会资本没有大量涌入充电设施建设运营领域,与《电力法》冲突可能并不是关键问题,不少企业其实都可以通过自己的关系和渠道解决,而且《电力法》也会做相应调整。关键是充电服务价格还不确定,企业参与充电设施投资是靠利润驱动的,社会资本看不到明确的盈利预期是不会参与这一领域的。早期国家应该给予充电设施建设以更多的优惠或补贴,让社会资本看到盈利的可能,待充电设施有一定规模、达到一个平衡点,国家政策再退出可能会有更好推动效果。




责任编辑: 中国能源网

标签:电动汽车 充电设施 国家电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