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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发改委核准3个电力项目:总投资约23.5亿元(附文)

2015-03-18 14:42:53 北极星电力网

近日浙江省发改委核准3个火电项目,涉及投资约23.5亿元,以下为批复全文:

关于丽水垃圾焚烧发电改造项目核准的通知

浙发改投资〔2015〕135号

丽水市发改委:

报来《关于要求核准丽水垃圾焚烧发电改造项目申请报告的请示》(丽发改投资〔2015〕41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省发展规划研究院受委托进行咨询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浙规划院咨〔2015〕6号)。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意见如下:

一、丽水市现有垃圾焚烧发电设施由于采用的炉型问题,自建成投运以来机组运行不稳定,达不到项目设计要求。为及时有效、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处置丽水市的城市生活垃圾,实现处理设施的标准化、规范化运行,同意对丽水市现有垃圾焚烧发电设施实施改造。项目建设符合《丽水市区城乡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方案(2008-2020)》,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修正》中鼓励类项目。项目单位为丽水旺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丽水市莲都区潘田村,丽水市垃圾焚烧发电厂厂区内,不新增建设用地。

三、项目建设内容为新建一条日处理生活垃圾400吨的二段式炉排炉焚烧生产线,配套建设“SNCR炉内脱氮+半干式反应塔脱酸+干法脱酸+活性碳吸附+布袋除尘器”烟气净化系统和灰渣及储渣罐设备各一套。改造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原有2台CAPS-Ⅱ200MT热解气化焚烧炉停用。

四、项目总投资估算为5142.9万元,资金筹措方案为项目业主自筹1542.9万元,其余商请银行贷款解决。

五、项目环保和节能措施基本可行,下阶段要严格落实环评、能评批复文件要求,切实落实相关节能和环保措施。

六、项目核准的相关文件分别是:丽水市城乡规划局出具的项目选址说明及原项目选址意见书、丽水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出具的项目用地情况说明及土地使用权证、丽水市环保局出具的《关于丽水垃圾焚烧发电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丽环建〔2015〕4号)、丽水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出具的《关于丽水旺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丽水垃圾焚烧发电改造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的审查意见》(丽经开〔2014〕109号)。

七、丽水市人民政府出具《关于丽水垃圾焚烧发电改造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审查意见》(温龙政函〔2015〕4号),认为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等级为低风险,可以实施,且社会稳定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合理可行。

八、按照《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重要材料原材料采购等,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九、请丽水旺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相关城乡规划、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

十、下阶段,请丽水旺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按照稳评、环评、能评批复文件要求,认真落实社会稳定风险预防措施、环保对策措施、节能措施。请丽水市人民政府切实落实维稳责任,落实稳评报告中提出的社会稳定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应急处置预案,及时跟踪监测管理相关群体动态,有效预防和化解可能的社会稳定风险,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十一、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本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做好全省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72号)要求,请相关职能部门在完成该项目审批事项后及时录入相关审批信息,请投资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在项目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要求的八项开工条件后,及时录入实施进展信息。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3月12日

抄送:省国土资源厅、环保厅、建设厅,丽水市人民政府,丽水旺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3月12印发

关于温州永强垃圾焚烧发电扩建工程项目核准的通知

浙发改投资〔2015〕68号

温州市发改委:

报来《关于要求核准温州永强垃圾发电有限公司扩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请示》(温发改投〔2014〕324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省发展规划研究院受委托进行咨询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浙规划院咨〔2015〕2号)。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意见如下:

一、为及时有效处理温州市区的生活垃圾,实现垃圾处理的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同意建设温州永强垃圾焚烧发电扩建工程项目。项目建设符合《温州市垃圾处置与综合利用规划》(温政函〔2014〕262号),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修正》中鼓励类项目。项目服务范围为温州市主城区和洞头县。项目单位为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温州龙湾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温州市龙湾区永中度山村,现有温州永强垃圾焚烧发电厂南侧,拟新增建设用地38033平方米。

三、本期项目建设规模为扩建1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3条450吨/日的炉排炉焚烧生产线,配套一台25MW纯冷凝余热发电机组、1台12MW备用汽轮发电机组,扩建项目达产后年新增生活垃圾处理能力39.96万吨。本期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约为25912平方米。

四、本期项目总投资估算为50854万元,其中建设投资为48299万元,建设期利息2122万元,铺底流动资金433万元。资金筹措方案为项目业主自筹18454万元,其余商请银行贷款解决。

五、项目环保和节能措施基本可行,符合国家相关规范标准。烟气净化采用“SNCR+旋转喷雾半干法+干法+活性炭吸附+布袋除尘器+SCR”工艺,烟气达到《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要求后进入135米高的多筒集束式烟囱排放,飞灰稳定化处理后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要求后送永兴填埋场填埋处理,渗滤液经处理后达标纳管送温州市东片污水处理厂处理。

六、项目核准的相关文件分别是:省建设厅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浙规选字第〔2013〕151号),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建设项目预审意见(浙预审A〔2014〕030300010)、省经信委出具的《关于温州龙湾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日处理生活垃圾1200吨垃圾发电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的审查意见》(浙经信资源〔2014〕165号)、温州市环保局出具的《关于温州市永强垃圾发电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温环建〔2014〕073号)。

七、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出具《关于报送〈温州永强垃圾发电有限公司扩建工程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报告〉审查意见的报告》(温龙政函〔2015〕4号),认为项目可控制在低风险等级,且社会稳定风险防范措施合理可行。

八、按照《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重要材料原材料采购等,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九、请温州龙湾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相关城乡规划、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

十、下阶段,请温州龙湾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按照稳评、环评、能评批复文件要求,认真落实社会稳定风险预防措施、环保对策措施、节能措施。请温州市龙湾区政府切实落实维稳责任,落实稳评报告中提出的社会稳定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应急处置预案,及时跟踪监测管理相关群体动态,有效预防和化解可能的社会稳定风险,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十一、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本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2月4日

抄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省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省能源局、物价局,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省电力公司,温州龙湾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2月4日印发

关于光大环保能源(杭州)有限公司杭州九峰垃圾焚烧发电工程核准的通知

余杭区发改局:

报来《关于要求核准光大环保能源(杭州)有限公司杭州九峰垃圾焚烧发电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请示》(余发改〔2015〕3号)及有关附件收悉。省电力规划中心受委托进行咨询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浙电规〔2015〕1号)。经研究,现核准项目内容如下:

一、为了解决杭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增长需求,实现生活垃圾处理的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同意建设杭州九峰垃圾焚烧发电工程项目。项目的建设符合浙江省城市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及杭州市的有关规划、杭州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符合《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等国家产业发展政策。项目单位为光大环保能源(杭州)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杭州市余杭区中泰街道南峰村。项目拟占地13.97公顷。

三、项目建设规模为日焚烧处理生活垃圾3000吨,建设4台日焚烧处理生活垃圾750吨机械炉排炉,采用中压中温的蒸汽参数,配置2台额定出力为35MW的汽轮机和2台40MW发电机。烟气净化采用“SNCR炉内脱硝+半干法+干法+活性炭喷射+布袋除尘+SCR(选择性催化还原)+湿法脱酸+GGH(烟气再加热)”工艺,垃圾渗滤液达标回用。

四、项目总投资估算为180000万元,资金筹措方案为:项目注册资金60000万元,光大环保能源(杭州)控股有限公司、杭州市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余杭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按照70%:20%:10%股比出资。光大环保能源(杭州)控股有限公司现汇投入4.2亿元。注册资金外资金商请银行贷款。

五、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中的鼓励类投资项目。请项目业主根据规定办理相关进口备免税手续。

六、项目核准相关文件:《关于杭州九峰垃圾焚烧发电工程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浙规字第〔2014〕89号)、《关于杭州九峰垃圾焚烧发电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预审意见》(杭土资预(2015)014号)、《关于杭州九峰垃圾焚烧发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杭环函〔2015〕17号)。

七、杭州市政府出具《关于同意杭州九峰垃圾焚烧发电工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意见》,认为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等级为“低风险”。请杭州市政府切实落实维稳责任,落实稳评报告中提出的社会稳定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应急处置预案,及时跟踪监测管理相关群体动态,有效预防和化解可能的社会稳定风险。

请项目业主根据核准文件编制初步设计。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做好全省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72号)要求,请相关职能部门在完成该项目审批事项后及时录入相关审批信息,请投资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在项目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要求的八项开工条件后,及时录入实施进展信息。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月23日




责任编辑: 江晓蓓

标签:浙江发改委核,电力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