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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鸣:市场化是电改基本方向

2015-03-27 13:12:15 中电新闻网   作者: 马建胜  

“市场化是电改基本方向”——访华北电力大学教授曾鸣

记者:如何理解“三放开、一独立、一深化、三强化”的改革重点和路径?

曾鸣:此轮电改放开了不具备自然垄断属性的售电业务,建立起“放开两头、管住中间”的市场结构,使得发电企业和用户可直接交易。此次方案是对我国过去“计划式经营”电力体制的一次颠覆性变革,真正的放权于市场,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用户的生产经营模式都会有较大变动。

目前的指导意见只是指明了新一轮电改“要做什么”,但是还没有发布实施细则告诉我们“怎么做”。还有一点,由于以前我国电力市场底子薄,市场很不成熟,此轮电改推行之初肯定会遇到很多问题。所以,为了有序推进电改,希望政府部门成立一个工作小组,随时解决暴露出的问题和出现的争议,而不是让相关的市场主体一味扯皮推诿。一定时间后,根据积累的经验和案例,对电力的相关法规集中完善,确保电力市场有序发展。

记者:市场化的电价机制应如何形成?核定输配电价是电价机制改革的主要突破口吗?

曾鸣:市场化应当是电力体制改革的手段之一,但不是目的。电力体制改革的终极目标应当是:在安全经济地满足全社会用电需求的情况下,同时做到节能环保。必须要综合考虑我国的具体国情和体制传统,明确改革的对象和环节,并提出阶段性的改革目标和改革路径。目前首先开始的输配电价机制改革对电力体制改革目标的实现有重要支撑作用。下一步可以实行大用户直购电试点,竞价上网,联动形成销售电价,逐步开放输配电网,允许独立售电商参与市场竞争等改革。

关于市场化电价机制的形成,应放开公益性和调节性以外的发供电计划,积极推进发电侧和销售侧电价市场化,鼓励放开竞争性环节电力价格,把输配电价与发、售电价在形成机制上分开。鼓励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或市场化售电主体)开展电力交易,采用供需双方直接见面的双边交易合约交易模式,通过自愿协商确定电价,电网企业按照政府核定的输配电价收取过网费。

应该说,核定输配电价是电价体制改革的关键。电力体制决定了输配电价机制,而输配电价机制对电力体制改革目标的实现有重要支撑作用。下一步实行的大用户直购电试点、竞价上网、联动形成销售电价等改革,均需要制定独立、规范、合理的输配电价。

记者:虽然发电主体已有多家,但发电上网竞争格局尚未形成。发电侧竞争需要什么条件?发电竞争充分后,火电机组之间,以及各能源品种之间预计形成怎样的竞合关系?

曾鸣:没有形成发电上网竞争格局的原因,一是没有支撑竞争的市场机制出台,也没有支撑发电竞价上网的技术平台。二是各电厂都按照国家制定的上网价格发电,总体来看是较平均的,竞价上网的意愿也不是特别强烈。

未来发电竞争充分后,各类型的机组选择空间都很大,可以自由选择交易对象。由于成本等问题,清洁能源还是得保障性全额收购,随着风电、光伏等清洁能源上网规模的扩大,相应的辅助服务市场机制一定得建立起来。未来要主要预防发电企业的市场垄断问题,在国内许多省份只有三四家大型发电企业的电厂,一旦形成发配售一体的公司,势必会影响到用户的选择权。因此需要对存在这种潜在风险的地区重点监管。

记者:售电侧的改革允许民间资本进入。改革目的是形成多买多卖的市场格局,售电侧改革方案该如何设计?哪些企业或机构有机会进入售电领域?政府应该如何配套监管?

曾鸣:售电侧改革方案一定要明确新市场模式下市场主体“怎么进”“怎么动”。“怎么进”就是要明确发电机组的技术标准、排放标准,售电主体的技术资质、资金规模,以及相关主体去哪个归口政府部门办理什么手续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质。“怎么动”一是要明确相关主体的权责,二是要明确市场运行的业务流程,告诉相关主体怎么开展交易行为。

配套监管还是老生常谈,做到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说起来容易,但执行起来步履维艰。“有法可依”,世界各国基本都是在推动电改前出台与市场相匹配的新电改方案,我们修订后的《电力法》一定得和新一轮电改相配套,“有法可依”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根本前提。“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求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依法监管,规范自身的监管行为。未来监管的结构会更复杂,既有中央政府监管部门对央企的监管,也有地方政府对相关市场主体的监管。比如现在就有些省份的大用户拖欠电费,地方政府不但不督促大用户及时缴纳,反倒出面向电网公司交涉要求继续延交电费,甚至给大用户当担保,这产生了及其恶劣的负面影响,变相鼓励部分大用户违规违法,最终损害的还是全民的利益。还有些地方政府对工业园区内管委会非法高价转售电,侵害园区内用户利益和供电自由选择权的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新电改推行后,一定要重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两层监管体系的协调运作问题。




责任编辑: 江晓蓓

标签:市场化,电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