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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海洋环境拟不设罚款上限

2016-08-30 09:36:08 《光明日报》   作者: 王逸吟 殷泓  

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29日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草案加大了对污染海洋环境行为的处罚力度,取消了现行30万元的罚款上限,改为根据事故等级分别处以事故直接损失20%和30%的罚款。

为加大处罚力度,草案还增加了按日计罚,责令停业、关闭等处罚措施;增加对企业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并就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责任与环境影响评价法作衔接性规定。

为了与2015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环境保护法相衔接,草案规定对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超标的重点海域或者未完成海洋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的海域,实施环境影响评价限批,并增加建立健全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以及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应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规定。




责任编辑: 李颖

标签:污染海洋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