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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资本如何参与增量配电网业务

2017-03-20 09:37:53 南方能源观察

2016年10月《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印发,12月105个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正式公布。

必须要说,增量配电网放开对于盘活社会资本,缓解当前配电网投资不足,促进配电网建设发展方面具有重要积极意义。但按照管理办法真的能确保增量配电网健康发展吗?社会资本进驻可以保障用户可靠用电、提高配电网运营效率吗?带着这些问题,本文将试图对于社会资本到底该如何参与增量配电网开发业务,做一粗浅剖析。

1 社会资本参与增量配电网业务模式探讨

社会资本通过市场化手段竞争成为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业主,根据是否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环节的不同选项,可以简单地划分成如下三种模式:

1)模式一:社会资本作为项目业主,工程建设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手段确定建设单位,完成增量配电工程建设,配电网系统资产所有权归属社会资本,在满足相关标准的条件下,通过合约将经营权移交电网企业,增量配网安全运营责任同样由电网企业承担。该模式下,社会资本对项目出资,拥有投资收益权,根据国家规定获取扣除运营成本后的配电投资收益,而不需承担配电网运营安全各种风险,权利及责任界面清晰。

2)模式二:与模式一基本类似,不同的是,社会资本自主承担项目建设,对于具有总承包能力的社会资本,可整合和拓展产业链,带动上下游产业的发展,但对于建设规模较小的增量配电网,可能会推高工程建设成本。该模式配电网运营权同样通过合约移交电网企业,安全责任界面清晰,社会资本获取稳定的投资收益,无需承担运营安全风险。

3)模式三:社会资本除负担增量配电网的投资建设外,还自主承担运营职责及相关保底安全供应服务职能。该模式下社会投资主体直接服务于用户,为用户增值服务空间较大,可丰富收益来源,但也需要承担片区内相应保底供电、普遍服务义务和安全供电职责。

综合来看,模式一和模式二通过经营权的移交,社会投资主体有效规避了运营安全风险,仍可享有较稳定的投资收益;模式三有利于丰富社会投资主体收益来源,但也需同时背负保底供电、普遍服务和安全供电职责。

另外,从全社会角度来说,“大垄断”变“小垄断”将导致规模经济效益的损失,最终体现为全社会福利的损失;而多运营主体的出现势必对电力系统统一运营机制形成挑战,可能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系统运行事故责任将难以准确界定,最终损害用户的可靠供电。

2 社会资本参与增量配电网业务的建议

《管理办法》规定了配电网运营者在配电区域内从事供电服务,包括对配电网络的调度、运行、维护和故障消除等。这些专业性较强的业务,对新成立的配电公司来说,具有很大的挑战性,短期内恐难以承担,系统安全稳定难以得到保证,类似安全问题在现今一些独立供电地区较为常见。另一方面,运营配电网需要如调度、继保等多方面专业人员,对企业用工人员数量有一定要求,在不具备规模效益的条件下无疑将增加企业的相对运营成本,形成比较竞争劣势。

为破解这一难题,新设立的配电公司可以也有必要依靠具备成熟经验的电网企业提供代理运营支持,如全国首个混合所有制配售电公司——贵安新区配售电公司,目前采用的就是委托贵州电网公司负责运营和维护。

总的来说,社会资本通过市场竞争获得增量配电网项目投资权利后,可依据自身资源条件选择是否承担电网建设,而配电网运营权选择移交专业能力强、管理经验丰富的电网企业,从而获取稳定的投资收益共享改革红利,而不需承担任何运营风险,是一种值得推行的有效模式。




责任编辑: 江晓蓓

标签:增量配电网,社会资本,项目,有序放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