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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环境质量监测中发现异常情况怎么办?

2017-05-19 09:40:34 中国环境报   作者: 王小玲   

如何快速响应、处置应对在环境质量监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近日,四川省在全国率先出台了《环境质量“测管协同”快速响应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有效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境监测和环境监管执法协同联动快速响应工作机制。

依据异常情况 分为三个快速响应级别

《办法》明确,按照环境质量监测异常情况可能造成的严重程度、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影响范围,分为Ⅲ、Ⅱ、Ⅰ3个快速响应级别,并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及时进行响应、调整和解除。

其中,大气环境质量Ⅲ级快速响应级别:城市AQI实时报>200(重度污染);Ⅱ级快速响应级别:城市AQI实时报>300(严重污染);Ⅰ级快速响应级别:城市AQI实时报达到500。

水环境质量Ⅲ级快速响应级别:涉饮用水所在流域监测断面污染物日均浓度超过地表水Ⅲ类标准或生物毒性日均抑制率(毒性值)大于30%;出、入川监测断面污染物日均浓度环比上升0.2倍以上,同时超过地表水Ⅲ类标准;其他监测断面污染物日均浓度环比上升0.3倍以上;长期未监测出重金属及有毒特征污染物的监测断面,检测出重金属及有毒特征污染物。

Ⅱ级快速响应级别:出、入川监测断面污染物日均浓度环比上升0.5倍以上,同时超过地表水Ⅳ类标准;其他监测断面污染物日均浓度环比上升1倍以上,同时超过地表水Ⅳ类标准;重金属及有毒特征污染物浓度超过地表水Ⅲ类标准。

Ⅰ级快速响应级别:出、入川监测断面污染物日均浓度环比上升1倍以上,同时超过地表水Ⅴ类标准;其他监测断面污染物日均浓度环比上升2倍以上,同时超过地表水Ⅴ类标准;重金属及有毒特征污染物浓度超过地表水Ⅴ类标准。

实行24小时监控 分级响应处置应对

《办法》强调,四川省环境监测总站及市(州)环境监测站牵头负责环境质量异常情况的环境监测工作,实行24小时环境监测数据常态化监控,及时进行响应、调整、解除环境质量监测异常情况。

当环境质量监测异常情况出现时,相关环境监测站应及时、科学、有效地完成环境监测有关数据分析工作,并按污染因子的检测规定时限分析后,根据相关快速响应级别,开展快速响应、处置应对工作。同时,再及时核实,根据事件发展态势,适时续报相关信息。

其中,认定为Ⅲ级快速响应级别的,相关市(州)环境监测站启动环境质量异常监测工作,及时报告相关市(州)环境保护局组织采取措施处置应对。同时报告四川省环境监测总站。

认定为Ⅱ级快速响应级别的,按程序初报四川省环保厅相关业务处,厅相关业务处立即组织对Ⅱ级快速响应级别的环境质量监测异常有关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同时,四川省环境监测总站会同相关市(州)环境监测站启动环境质量异常监测工作,相关市(州)环境保护局报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快速响应、处置应对工作。

四川省环保厅相关业务处进行综合分析和研判后,向分管业务工作的厅领导报告有关情况,根据分管业务工作的厅领导指示要求,由厅相关业务处牵头会同省环境监察执法总队、省环境监测总站、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等单位开展快速响应、处置应对工作。

认定为Ⅰ级快速响应级别的,四川省环保厅相关业务处向分管业务工作的厅领导报告有关情况,分管业务工作的厅领导与分管环境应急工作的厅领导会商后,拟定是否启动省级相关环境应急预案的建议。如无须启动相关环境应急预案,由环保厅相关业务处牵头开展快速响应、处置应对工作。如需启动相关环境应急预案,向环保厅厅长汇报情况,由厅长确定启动省级相关应急预案。

分阶段形成报告 多部门协同联动

《办法》指出,环境质量监测异常情况报告要坚持问题导向、保障目标,先行先试、逐步完善,切合实际、操作性强的工作原则。

建立行政管理部门和环境监察执法、环境监测、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机构联席会议制度。在协同联动快速响应工作现场实施过程中,环境监测人员负责样品的采集、保存和现场测试等现场监测工作,并填写采样记录。

由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牵头会同环境监察执法、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环境保护科学研究等人员负责进行现场调查。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负责依法制作现场记录;对发现排污者涉嫌环境违法行为的,应依法查处。

此外,要分阶段形成初报、续报和终报,初报在发现或得知环境质量监测异常情况时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环境质量监测异常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时上报;终报在环境质量监测恢复正常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应书面报告。




责任编辑: 江晓蓓

标签:环境质量,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