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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警察有执法权了(环保先锋)

2017-06-27 09:47:12 江苏省环保厅   作者: 贺震  

在2017年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提交的“设立环境警察加强对环境污染行为刑事打击”的议案,引起强烈关注。事实上,近年来关于设立专门环保警察议案、提案的不在少数,这是当前形势下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形势所迫、现实所需,在公安部门内设独立的环保警察,将使我国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进入专业化的新阶段。

多地试点环保警察

1月18日,北京市公安局“环境食品药品和旅游安全保卫总队”正式揭牌成立,被称为北京“环保警察”的环境保护支队同日亮相。成立当天,就与环保部门合作,破获两起环境污染案件,成功打响第一枪。

其实,设立环保警察并非北京首创。自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以来,我国多个省市开始探索公安、环保联合执法。其中,浙江、辽宁、河北、山东、贵州等地在省一级层面成立了专门环保执法的警察队伍。

统观各地的探索实践,“环保警察”的运行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公安局将普通公安干警派驻环保局,与环保局内设的环境监察或法规部门共同办公,在环境执法时同时出动、联合执法,这种形式一般称为“入驻式联合执法”模式。另一种是,在公安局内部设立“环保警察”这一单独部门,日常工作侧重于针对《刑法》第338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进行刑事执法、独立办案,有时参与环保部门的联合执法行动。

“环保警察”在我国是一个新生事物,但在俄罗斯、德国、法国等国环保执法领域存在已久,他们拥有强制性国家权力,在环境执法中具有刚性优势,主要负责打击环境污染行为。

打痛打醒违法排污者

治理环境污染,光靠环保部门的行政执法显然不行。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贵州环境保护支队民警告诉《生命时报》记者,之前干了六七年的环保监察执法,很多时候束手无策。环保执法人员去一些排污现场取证时,可能会遇到一些企业工作人员关上门不让进,有的甚至马上关闭偷排设施或对排放口进行稀释,很难第一时间采集到证据。几年前查处郊区一家小作坊,被查获违法处置制药厂的下脚料,责任人在局内做笔录,没多久就反悔了,把笔录撕碎转身就跑出去,当时真的无奈,缺乏强制权!现在有环保警察的介入,让环保监察执法一下子“硬气”起来,打痛打醒违法排污者。

警察与环保监管人员一同开展行政执法,情形大为不同。比如,湖北省黄石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人员去一家企业执法,每次都说“老板不在”。问了3年,都说不在。公安局的警察去之后,以前多次接受问话的人承认自己就是老板。环保监管加入了公安手段,原来打不开的企业大门打开了,“找不到”的老板现身了,原来苦口婆心讲的话没人听现在认真落实了。

根据新环保法,环保部门可以对污染企业进行查封、扣押、勒令限制生产,还可以向公安机关转移违法犯罪线索,利用刑事打击手段控制污染者。但在实践中仍面临执法难的问题,有了“环保警察”,减少了环保执法阻力,环保警察还拥有刑事侦察执法权,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扣押、刑事拘留等措施。

设立环保警察要形成共识

许多地方纷纷组建环保警察,也有个别地方组建不久便撤销了。看来,仍有问题亟待解决。一、有必要形成社会共识,保卫环境安全、维护环境秩序,是当代公安机关的重要任务,具有法律基本依据和正当性,公众需要达成共识。

二、从国家层面进行顶层设计。国家有关部门应进行深入调研,总结成熟经验,从国家层面进行制度设计,对相关问题进行统一规范,以确保环保警察的设立不背离初衷,在打击环境违法犯罪、保护生态环境中发挥作用。

三、从法律层面予以规范。在国外,有的国家对环保警察的设立与职责做了明确规定。针对现状,结合未来发展,我国环保警察的职责在法律层面应有明确规范,比如,环保警察应依据《人民警察法》享有侦查权、行政强制权等权力,对导致环境严重污染或者暴力抗法的人员依法行政拘留等。




责任编辑: 江晓蓓

标签:环保警察,执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