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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部门监管体制不严 制度缺失成为腐败根源


法制晚报 2004-09-28 14:56:57

    今年9月22日,2003年度全国“审计风暴”公布的十大案件之一——山西省电力科学研究院涉嫌违法截留应缴收入1.0474亿元,同时涉嫌集体私分国有资产4285万余元案件的五贪官在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曾任昆明供电局局长、云南省电力局副局长、省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的盛九龄,于去年12月4日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随后,各大媒体爆出原北京供电局局长、北京供电公司总经理赵双驹因渎职造成4.57亿元的损失,于9月15日被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决定逮捕。 

  人们的视线不得不聚焦在垄断性的“电老虎”——电力部门上。都说狐假虎威,这“电老虎”又假了谁的威风?就此,记者采访了相关人士。 

  电力腐败多发区集中在四个环节 

  学者胡鞍钢早在本世纪初就指出:“行业垄断造成大量的资金流失。”根据他的估算,电力行业每年造成的租金损失在560亿元至1120亿元之间。电力垄断体制,不仅垄断电能交换市场,而且垄断电力建设市场——权力的集中,直接导致了电力系统职务犯罪的多发和易发。 

  北京市检一分院徐苏林检察官指出:“电力系统控治着最重要的社会能源——电能,它与社会的‘神经末梢’——老百姓、大小公司联系得非常紧密。电力腐败的多发区也主要集中在和社会互动的几个环节:物资采购、建筑工程、多种经营和市场营销等部门,比如物资采购过程中的拿回扣和收好处费现象,建筑工程中的暗箱操作和回扣现象,市场营销中的以电谋私和内外勾结偷电现象等。 

  电力部门区别于其他垄断性行业(如邮政、交通等)的最大特点是,电力部门平时便存在巨额的资金流,垄断权便带来了资金流的“控制权”——资金管理中的设立账外资金、监守自盗、携款外逃、擅自担保等极容易造成大额资金的外流。” 

  监管体制不严格 无“制度高压线” 

  没有完备的制度必然导致运作的失衡,而“制度高压线”的缺失必然导致权力的膨胀和腐败的滋生。 

  “电力部门之所以存在诸多问题,最关键的一点是没有一个强有力的约束力,监管体制很不严格,特别是对供电部门一把手的监督。”徐苏林检察官指出。 

  专家看法:“电力法”存在不足 

  有专家认为,在中国有一部专业法是“凌驾”于普通法和其他专业法之上的,这就是“电力法”。 

  比如,其他现行法律规定,公用企业和政府部门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商品,但“电力法”第25条却限定“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即规定了所有人都必须向指定的机构买电。另外,电力监管体系不完善直接导致了电费收取、电力工程建设等的不公开、不透明,从而成为腐败的“制度权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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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公开的统计资料,2001年1至11月,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共被立案440件,处分461人,其中局级干部2人,处级干部19人。在司法机关立案的案件中,共涉及公司系统副部级干部1名,局级干部5名,处级干部11名。 

  通过查处案件,共挽回直接经济损失2181.22万元。2001年1至9月,全系统共查出违法违纪金额3869万元,挽回经济损失146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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