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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直供撼动专营制度


中国环境报 2005-04-28 16:17:09

  长期以来,国家对电力实行专营制度,《电力法》25条规定:“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十条规定:“并网运行的电力生产企业按照并网协议运行后,送入电网的电力、电量由供电营业机构统一经销。” 

  这些条文都意味着,电力生产企业没有向最终用户直接供电的权利,最终用户也没有自由选择电力供应商的权利。 

  据了解,在电力改革真正实施以前,发电企业的上网电价都是由发改委物价部门制定的。主要是在核定电厂发电成本、各项费用及还贷支出的基础上,以保证电厂获得一定的内部收益率为原则来倒推计算电价。因此,以往的上网电价没有一个统一的市场价格水平,而是一厂一价,甚至是一台机组一个电价,上网电价的透明度也较低。 

  近两年,电力改革后这种不符合市场规则的定价机制虽然被摒弃,但上网价格仍是由政府部门在过去一厂一价的基础上,根据当地的综合水平进行平衡后核定,所以原来一厂一价的格局基本上还在延续,只是在区域内搞了些许平衡,与电厂自身的运营成本没有直接关系。黄辅钊认为,这种典型的成本定价,对提高电厂的运营效率丝毫没有帮助。在“直供电”没有完全放开的情况下,许多企业都只能走自备电厂之路以曲线救国。但他说,目前自备电厂审批起来非常困难,而且各个行业都有所长,做电厂也一样,要让资源最佳配置,还是应该在电网垄断与自备电厂之间找到一条中间道路,那就是电力直供。 

  其实,较大用电量的用户与配电网直接供电的尝试此前在国内已经出现。作为当地政府为吸引外资而精心抛出的“优惠条件”的一部分。 

  为此,国务院2002年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提出在“十五”期间,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发电企业向较高电压等级或较大用电量的用户和配电网直接供电的试点工作。2004年4月,国家电监会、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了《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暂行办法》。 

  按照规定,大用户“直购电”一般是通过公用电网线路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确需新建、扩建或改建线路的,应符合电网发展规划,由电网经营企业报批、建设和运营;大用户已有自备电力线路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经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电网经营企业进行安全校验,并委托电网经营企业调度、运行,可用于输送直购电力;非配电企业的大用户直购的电力电量,限于自用,不得转售或者变相转售给其他用户。配电企业销售直购的电力电量,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 

  这表明,国家虽然推行直购电试点,但是并不鼓励新建供电线路向用户供电,而是强调用户必须使用公用电网线路向发电企业购买电力,以避免出现部分专家所担心的“电网肢解,无序建设,造成电网建设混乱”,体现出国家坚持电网的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调度,统一管理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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