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宁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这标志着宁夏诞生了第一部关于节约用水的地方性法律法规。
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节水型的工艺、设备和器具。节约用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节水设施,不得投入使用,用水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使用节约用水设施。工业企业应当采用节约用水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并对耗水量高的技术、工艺和设备进行节约用水技术改造;未建设节约用水设施的,应当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建。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禁止排放剧毒废液,倾倒、堆放、掩埋工业废渣、粪便和其他有害废弃物;禁止建设化工、电镀、造纸、皮革、放射性等对水源污染严重的项目和从事其他污染水源水质的活动,防止水源污染和水体污染。
条例规定,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依法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自治区节约用水办公室主任王连生介绍说,《宁夏回族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是我国继北京、河南之后出台的第三个省级节约用水工作地方性法规,该条例对进一步规范人民群众的用水行为,促进节约用水工作的法制化,把节约用水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使节约用水工作有法可依,对促进节约用水工作,建立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