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环境治理和退出成本计入能源价格并不是像一些人想象的是转嫁给公众那样简单,对于长期饱受低价煎熬的能源企业来讲,这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公平。从国家层面来讲,这是通过市场手段来解决高耗能和环境治理的一种有效手段。
文/马 川
一份尚未出炉的《意见》,在新年过后几天即闹得全国沸沸扬扬。
事情缘于媒体报道,《关于深化价格改革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意见》日前已获得发改委主任办公会议的原则通过。据发改委的官员透露,整套方案的最大变化就在于,要把环境治理成本和资源枯竭后的退出成本计入石油、天然气、水等产品的定价中。根据这个原则,很明显的就是要涨价。
一时间,各类质疑声纷纷见诸报端。抛除其中的情绪化因素外,这些文章的核心点就是要求谁污染、谁治理,能源企业已经享受了各种优惠,企业不能将这些成本转嫁给公众。这些观点,对消费者来讲,犹如惊弓之鸟,闻“涨”色变,心理难以接受。但他们也并没有真正理解此《意见》。
首先,他们质疑的前提是,现有能源价格是合理的,企业污染了应该由企业自己来解决,甚至有文章提出“西方发达国家解决此类问题做法,大多是责令那些企业在内部自行消化环境治理成本和资源枯竭后的退出成本,并明确要求企业不得将解决问题的成本负担转嫁给广大消费者”。这些观点是对的,但在中国目前是行不通的。我们目前的价格形势是:价格形成机制很不完善,特别是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相对滞后。国家发改委主任马凯在一次“全国资源价格改革研讨会”上明确表示,我国资源性产品的价格只反映了资源开发成本,没有包括开发而引起的资源破坏和环境治理成本。
所以,这样的价格不仅导致资源性产品不能真实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和资源稀缺程度,从而缺乏对投资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激励和约束作用。这样也导致企业敢于大手大脚使用资源和大张旗鼓地污染环境。一方面动力不足,一方面耗能严重,长期畸形的价格体制带来了这些奇怪的现象。
其次,《意见》还提出了一个原则,那就是污染者付费,所有的企业、单位和居民,凡是排放污水的,需缴纳污水处理费;凡是产生垃圾的,要缴纳垃圾处理费;排放污染的要缴纳排污费。因此,并不是将此成本追加到价格上,企业就不行使环境治理的责任了。同时,从公众层面来讲,政府对于公众消费品的涨价一直是慎之又慎,也出台了很多的配套措施来进行补贴,并不是只管涨价,不管其他。今年的能源价格上涨,其补贴的思路也相同。所以,真正对于公众的所谓“伤害”是微乎其微的。
而对于大多数人来讲,更要充分理解此《意见》对于解决当前资源匮乏和高耗能的重大意义。因为我们面临的形势太严峻,近年来由于国内矿产资源消费大幅度上升,大宗矿产供需缺口日益加大,对外依存度不断上升。资料显示,目前我国约50%的铁矿石和氧化铝、40%以上的石油和60%以上的铜矿资源全部依赖进口。同时,快速增长的能源消费成为我国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我国二氧化硫排放量的90%是由燃煤造成的。2005年二氧化硫排放量是控制量的两倍还多,大大超过了环境的自净能力,使约三分之一的国土面积受到酸雨的污染。此外,近年来由于机动车的快速增长,大城市大气污染已由煤烟型污染向煤烟、机动车尾气混合型污染发展。
同时,国家在“十一五”规划中明确提出要完成20%的降耗目标,2006年是实施计划的第一年,明确要求要完成4%的降耗目标,但到了2006年年末,能耗指标并未实现。专家认为,造成中国能耗过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关键因素在于中国能源价格长期实行不完全成本定价,造成能源价格机制的扭曲,市场规律无法自动调节能源消费行为,使国家降低单位GDP能耗的努力收效甚微。要根本改变目前的高能耗状况,就必须改变能源的定价机制。因此,政府的价格改革只能从促进节能的角度作为突破口。
所以,将环境治理和退出成本计入能源价格中并不是像一些人想象的是转嫁给公众那样简单,对于长期饱受低价煎熬的能源企业来讲,这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公平。从国家层面来讲,这是通过市场手段来解决高耗能和环境治理的一种有效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