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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污水厂建设滞后将被“限批”


中国环境报 2007-07-26 22:37:37

    山西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治理项目,污水厂建设滞后将被“限批”。7月底前启动减排工程,提供专项资金支持。

   山西省环保局日前发出“加强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通知”,对全省城镇污水处理、烟气脱硫、减排工程以及清洁生产审核做出了强制要求,要求企业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要求治理项目。污水处理厂建设滞后的地区将被实施“区域限批”。 

  污水处理厂和脱硫设施建设缓慢,将暂停审批 

  根据“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市已投入运行的污水处理厂,要通过收集管网改造并提高污水收集率和污水处理量。同时,开展污水资源化处理,增强化学需氧量削减能力;已建成但尚未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今年9月底前必须投入运行;列入今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中要求完成建设并投入运行的污水处理厂,目前尚未开工建设的,必须立即开工建设。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滞后、建成后不运行及运行一年后处理能力达不到60%的地区,省环保局将暂缓审批这些地区建设项目总量核定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对这些地区不再给予环保治理资金的支持。 

  烟气脱硫设施已开工建设的燃煤电厂必须加快建设进度,争取今年10月底前完成烟气脱硫建设任务;尚未开工建设的,9月底前必须开工建设;列入“十一五”关停计划的机组,要提前完成关停任务。对建设进度缓慢的,暂缓企业及其电力集团的电源建设项目总量核定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并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燃煤电厂予以处罚,直至报政府停产治理。 

  7月底前启动减排工程,排污大户将强制审核 

  “通知”要求,要在2007年7月底前启动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污染治理减排工程,最迟于2008年底前完成减排任务。 

  其中,焦化企业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完善装煤出焦污染防治设施,对机焦炉煤气和清洁型焦炉燃烧废气进行脱硫治理;钢铁企业除属于国家产业政策规定淘汰的外,最迟不得超过2008年9月底前完成;排放二氧化硫尾气的企业,2008年底前完成其产生二氧化硫尾气的工艺、设施的脱硫设备安装或尾气处理回收系统建设,实现废气达标、达量排放。 

  2007年底前,化工、化肥、生物制药、造纸、煤炭、纺织印染、食品酿造等企业实现污水达标排放,2008年底前,化肥、焦化、电力、冶金、以废纸为原料的造纸企业争取实现生产废水闭路循环不外排,所有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实现污水集中处理与达标排放。 

  山西省要求,大力推行清洁生产,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已达标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大的工业企业,要通过实施生产工艺改造,采用先进的、无污染或少污染的技术、工艺和设备,从生产源头实现减排。在2007年底前,国家重点监控的排污企业中化学需氧量排放量100吨/年以上及二氧化硫排放量1000吨/年以上的工业企业必须开展清洁生产强制审核。

  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或深度治理、减排的项目,在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上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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