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 27 日),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海底盗油案进行宣判,一审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王玉江、刘林彬两名被告人死刑;判处被告人刘晓克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时国勇、刘明中两名被告人无期徒刑;判处张庆民、时丙德、杨振杰、韩先民、李秀河等五名被告人十一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 2005 年 4 月,王玉江、刘晓克、刘林彬伙同蔡宝新(在逃)预谋在中石化股份胜利油田分公司海洋采油厂海底输油管道上打孔盗油,韩先民帮助王玉江、刘林彬等人制作了一个“卡子”(φ 559 管线上卡子),刘林彬、时国勇又对“卡子”做了改造。同年 6 月,王玉江、刘林彬、时国勇、时丙德携带“卡子”、手摇钻等作案工具,乘坐时国勇的渔船多次窜至海洋采油厂中心一号平台至海 3 站φ 559 (内径 457mm 、外径 559 mm )原油外输管道,由刘林彬、时国勇穿潜水衣轮流下水将该管道装卡打孔。放油时,刘林彬等人发觉该管道是输气管道,导致盗窃原油未遂。
2005 年 7 月,在王玉江的安排下,刘林彬定做了一个“卡子”(φ 460 管线上卡子),又找来刘明中合伙作案。随后,在王玉江的指使下,刘林彬、刘明中、杨振杰携带“卡子”、手摇钻等作案工具,多次乘船窜至φ 460 (内径 325mm 、外径 460 mm )原油外输管道,由刘林彬、刘明中穿潜水衣下水将φ 460 原油外输管道装卡打孔。打孔期间,李秀河为王玉江提供巡逻船海上巡逻情况及海上天气情况。
2005 年 8 月,刘林彬、李秀河、吕中平(另案处理)、张宝鲁(另案处理)预谋盗窃原油。张宝鲁、张宝轩(在逃)、郭丰华(在逃)、刘林彬驾船窜至海洋采油厂中心一号平台至海 3 站φ 460 原油外输管道打孔处,由刘林彬下水打开阀门,盗放原油 5.2 吨,价值 1.7 万余元。
2005 年 11 月,王玉江、刘晓克、蔡宝新预谋盗窃原油。何国卫(另案处理)、“小齐”(在逃)等驾船窜至海洋采油厂中心一号平台至海 3 站φ 460 原油外输管道打孔处,由“小齐”下水打开阀门,盗放原油 4.8 吨,价值 1.7 万余元。
2005 年 12 月 1 日,中心一号平台至海 3 站φ 460 输油管道打孔处被发现原油外泄。海洋采油厂于 2005 年 12 月 4 日进行了中心一号平台至海 3 站φ 460 输油管道与φ 559 输气管道输送介质互换,改为φ 559 管道输油,φ 460 管道输气。 2006 年 3 月 12 日 15 时许,海洋采油厂职工发现φ 559 输油管道打孔处原油外泄。
这两次事故造成了非常严重的污染后果,严重影响了胜利油田及沿海渔业生产、生活秩序。有关部门、单位为了及时组织抢修和清污,花费了大量资金。
事后,有关部门证实,海洋采油厂支出海底探摸费用 183 万余元;φ 460 管线堵漏修复费用 527 万余元,φ 559 管线堵漏修复费用 302 万余元;原油外泄清污费用 1826 万余元;作业及洗井费用 1955 万余元。
同时,这些事故还造成中心一号至海三站海底输油管线、复线承压能力、防腐保温效果无法达到原设计要求,管线处于报废状态。在重建方案未确定的情况下,按财务审核后的资产原值计算损失,损失价值达到近 2 亿元,其中φ 460 管线报废资产原值 8382 万余元,φ 559 管线报废资产原值 1.1 亿余元。
φ 559 管线原油外泄后,海洋采油厂关闭 CACB253 、 CACB25A - 1 井等 182 口;停输 108 小时 30 分,造成海洋采油厂损失原油产量 1.6 万余吨;损失天然气产量 137 万方。
另外,这两次发生在同一海域的漏油事故,严重污染了该海域生态环境,改变了漏油点周边渔业水域原有质量,损害了当地渔业生产和天然渔业资源,给当地海洋生态环境、海水养殖、水产品加工及涉海人员的正常工作、生活造成了明显的负面影响。仅对东营海域就造成人工养殖水产品经济损失 3442 万余元;渔具损失 6 万元;调查鉴定及损失评估费 125 万元;天然渔业资源经济损失 10 万余元。这些损失共计 1.39 亿余元。同时,漏油事故还对河北沧州海域、渤海湾中部海域及天津海域也造成了污染。
法院审理认为,王玉江、刘林彬、刘晓克、时国勇、刘明中、张庆民、时丙德、杨振杰、李秀河、韩先民等 10 名被告人破坏正在使用的输油、输气设备,造成了严重危害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同时, 10 名被告人的行为还造成了特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严重影响了胜利油田及沿海渔业生产、生活秩序,对国有资产的破坏情节特别严重,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应依法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