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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又好又快发展:需从六方面完善节能减排工作

上海证券报 2007-08-23 09:46:58 [字号: ]

当前,节能减排工作已经成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抓手。做好节能减排工作既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也是防止经济由偏快走向过热、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根本保证。从目前一些职能部门的工作安排上看,下半年节能减排工作的思路有明显的变化,将更加强调从体制机制入手,着眼长远、建立节能减排的长效机制。

第一,继续实行更加严格的环境准入标准。下半年将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严格环境准入。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的要求,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新上建设项目不允许突破总量控制指标;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严格纺织、汽车、电力等十大国家重点调控行业的准入条件;凡是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项目,一律责令停产。

针对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依然上升的情况,下半年将以造纸行业为主攻方向,重点抓好化工、酿造、印染等行业的水污染物削减工作;加大生活污染治理力度,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和管网配套建设,监督污水处理厂严格执行排放标准,做到长期稳定;加大挂牌督办和流域限批力度,加大执法和责任追究力度,建立完善后督察制度,形成对造纸企业环境管理的长效机制,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第二,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奖励、激励政策。实施节能减排方面的财税激励政策措施,不断完善有利于节能减排的财税政策体系,实现节能者、减排者受益,高耗能、高排放者受罚的体制机制。

今后一个时期,中央财政投入支持节能降耗的重点包括:对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给予支持,采取按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后实际取得的节能量给予奖励,多节能,多奖励;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支持关闭淘汰高耗能和高污染企业,中央财政将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按关停后的实际节能减排量,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和奖励;支持建立能效标准、标识制度;通过中央财政设立的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源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采用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机制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及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等。进一步加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向节能环保项目的倾斜力度。

第三,提高环保收费标准。为促进节能减排工作,将推进排污费、垃圾处理费和污水处理费的改革,逐步提高环保收费标准,并研究开征环境税,条件成熟时把环保收费通过法律以税收的形式确定下来。一是要逐步把排污费的征收标准提高到能够补偿环境治理的成本,并且使治污企业能够盈利,调动企业减排的积极性,分三年把现在的排污费标准提高到污染治理的成本。二是全面推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扩大收取范围;要使垃圾处理费标准能够补偿垃圾处理企业的收集、运输、处理等环节的成本,并且合理盈利;要鼓励垃圾焚烧,逐步减少填埋。三是逐步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通过几年的努力达到补偿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成本、运行成本和管网的维护成本,并将污水处理费由现在的城市逐步扩大到城镇。从长远来看,污水处理费应该与城市供水价格大体相同。

第四,完善节能减排的税收体制。国家正在通过出台更多税收政策,完善节能减排的税收体制,从源头上加大企业对资源使用的成本,达到倒逼企业转变增长方式的目的。财政部正在研究出台支持节能减排工作的财税政策措施,研究改革资源税制度,完善资源税计税依据,调整资源税税负水平,促进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增长方式转变。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国家将制定和完善鼓励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加大节能减排投入,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和社会参与的节能减排投入机制。将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措施,充分运用税收政策缓解环境污染,保护紧缺资源和能源,从源头上限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型产品的生产和出口。

国务院日前发布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特别强调,要抓紧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改进计征方式,提高税负水平。财政部将继续按照国务院关于限制“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出口的原则,研究进一步取消或降低这类产品的出口退税。财税部门将研究完善增值税政策,允许企业抵扣其购置的节能减排设备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金,并进一步完善废旧物资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适时出台燃油税,研究促进新能源发展的税收政策,实行鼓励先进节能环保技术设备进口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加强节能环保领域的金融服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项目、循环经济项目提供直接融资服务。研究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安排中进一步突出对节能减排项目的支持。环保部门与金融部门建立环境信息通报制度,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将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以遏制企业盲目投资行为,确保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的完成。

第六,借助法律手段推动“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如期实现。今年年底之前,新的《节约能源法》和《循环经济法》都有可能正式颁布,这两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将有助于从根本上扭转节能减排意识薄弱、责任不明确、政策不完善和协调不得力的现状,其重要意义不仅在于从法律层面确保如期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也对我国日后更长远的发展具有深远意义。新修订的《节约能源法》与现行法律相比,草案扩大了调整范围,对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和公共机构节能作出了规定;健全了节能标准体系和监管制度,从源头上控制能源消耗,遏制重大浪费能源的行为;加大了政策激励力度,明确国家实行促进节能的财政、税收、价格、信贷和政府采购政策;明确了节能管理和监督主体,强化了法律责任。与此同时,在环境保护方面,将严格禁止违规审批、越权审批、降低环评等级和“三同时”不落实等环境违法问题,进一步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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