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8月27日讯 参加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的代表们今天对循环经济法草案进行了审议。代表们认为,循环经济法的制定是非常必要的,应该尽快出台,来规范在经济发展中的政府行为、企业行为和个人行为;“草案”框架思路清晰,内容翔实,具有一定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代表建议,加大激励措施力度,对废物利用等应给予更优惠政策,如减税、免税;强化法律责任,使法律具有更强的约束力。
8月26日,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冯之浚对循环经济法草案作了说明。他指出,循环经济法草案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主线,要求县级以上政府编制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城乡建设、科学技术发展等规划时,应当明确发展循环经济的目标和要求。
“草案”还要求建立抑制资源浪费和污染物排放的总量调控制度,建立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强化对高耗能、高耗水企业的管理,强化产业政策的规范和引导等。
“草案”规定了一系列经济手段,以激励循环经济发展,缓解资源瓶颈。包括:建立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对循环经济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实行财政支持;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活动给予税收优惠,鼓励进口先进的节能、节水、节材等技术和设备,限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对有关循环经济项目实行投资倾斜;实行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价格、收费等政策措施。
另外,“草案”还规定了各级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在制定和实施投资计划时,应当将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列为重点投资领域;公共机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节水、节材产品以及环境标志产品和再生产品等激励循环经济发展的措施。
“草案”还对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一次性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加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