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目标并不难,难的是目标实现不了后确定谁是责任人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据新华社8月29日报道: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黄淑和29日说,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已经确定:到“十一五”期末,中央企业要确保完成单位增加值能耗降低20%,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其中石油石化、冶金、电力、交通运输、化工、煤炭、建材等重点行业,要力争到2009年末,提前完成上述目标。
节能减排工作目标是确定了,似乎很具体,但没有说明最关键的问题:假若实现不了目标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如果有处罚规定,为什么不说出来?如果没有处罚规定,确定节能减排工作目标有什么意义?
我对确定目标没有兴趣,我最关心的是:如何处罚没有实现目标的责任人。但很多事情就是这样:你最关心的问题,恰恰是有关部门“顾左右而言它”的问题。
让我们来看看这篇报道是如何描述以前的节能减排工作的:“国资委确定的30家‘重点型’中央企业,各项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的能耗、水耗、污染物排放指标全部达到历史最好水平,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企业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这段话没有说明是否实现目标,难道目标就是“达到历史最好水平”?
什么叫“达到历史最好水平”?
假设我长期以来每年把数百吨的污染物排放到河里,今年我少排放了100克污染物,请问国资委:我减排是否“达到历史最好水平”?
到“十一五”期末,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目标的工作总结是否还是:……各项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的能耗、水耗、污染物排放指标全部达到历史最好水平。
无数事实已经证明,只确定目标而没有处罚规定的“工作计划”,大多数情况都是不了了之。
希望下次发布消息能“达到历史最好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