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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公布《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

山西晚报 2007-09-06 09:53:41 [字号: ]

昨日,山西省政府公布《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从10月1日起,由山西省统一印制的煤炭销售票将随煤炭流转,以此防止非法生产的煤炭进入流通和消费领域。

煤炭销售票是煤炭生产、销售、购买、加工转化、运输、使用合法性的有效凭证。煤炭销售票由省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发放给证照齐全的合法煤炭生产企业。

煤炭生产企业违法组织生产的煤炭或者销售煤炭时不按规定出具煤炭销售票的;煤炭生产企业、煤炭经营企业、煤炭加工转化企业、煤炭用户购买、运输、销售、使用无煤炭销售票的煤炭的,县级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煤炭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对于伪造、买卖、转让、涂改煤炭销售票的,县级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非法票据,并对个人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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