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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供电部门配合环保部门整治环境污染

大江网-新法制报 杨文军 方维芳 2007-09-25 16:38:02 [字号: ]

   日前,在有关部门下达了停业通知后,南昌青山湖区21家违法排污企业仍拒不执行,并擅自窃电投入生产。今后,针对这些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环保法律、法规,环保不达标必须要落实取缔、关闭、停业措施的违法排污企业,江西将下达停止供电、限电的通知。

  据介绍,供电部门接到停止供电通报后,要在24小时内向该企业发出停止供电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24小时后72小时内停止向该企业供电。违法企业关停并转后,在原址进行合法经营活动,由企业申请恢复供电,经政府或环保同意后可以恢复供电。未经同意,不得供电。

  据了解,供电部门应严格执行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有关违法排污企业的停、限电通知,不得以与用户存在供用电合同为由拒绝断电。对不执行政府或有关部门下达的停、限电通知或变相违规供电的供电企业,一经发现,电力监管机构将予以通报,并建议有关部门按监察部与环保总局联合印发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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