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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 煤炭开发应缴纳生态环境治理补偿费

陕西新闻 2007-09-28 12:46:25 [字号: ]

   昨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圆满完成了各项议程后胜利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全民健身条例》、《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陕西省第十一次人民代表大会名额分配和选举时间的决定、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追加陕西省2007年省级财政支出预算的决定等条例和决定,表决通过了人事任免案。

   批准追加省级财政支出预算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决定批准追加2007年省级财政支出预算203000万元,其中追加一般公共服务支出57922万元、公共安全支出3000万元、教育支出30608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3224万元、医疗卫生支出9548万元、环境保护支出3000万元、城乡社区事务支出11535万元、农林水事务支出14863万元、交通运输支出2000万元、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支出23300万元、其他支出24000万元。

   将成立陕西省秦岭保护委员会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和封山禁牧条例进行了初审。基于秦岭保护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等诸多原因,条例(草案)在第5条规定,成立陕西省秦岭保护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省长担任,并规定了保护委员会的成员单位以及主要职责。这是在省政府领导下的一个专门机构,对秦岭保护的各项方针政策进行调查研究,协调秦岭保护中各部门之间的工作,监督和督促有关部门和市、县政府落实条例与秦岭保护规划的情况。

   煤炭开发应当缴纳生态补偿费

   本次会议通过的《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规定: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义务;应当按照依法登记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禁止采取低回采率、危害生态环境和安全生产等破坏性的方法开采煤炭资源。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实行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补偿制度,开发单位应当缴纳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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